成都中院通报2015年度劳动争议案件情况

  
2016-04-29 09:49:09
     

劳动争议案频发 多数系追索报酬

成都中院通报2015年度劳动争议案件情况

王晓燕 刘方祺 本报记者 刘冰玉

“五一劳动节”即将来临,昨(28)日,成都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成都法院2015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公布了2015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就劳动者如何加强权益保护提出建议。

记者从通气会上获悉,成都两级法院去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544件,其中数量最多的类型是追索劳动报酬案。

公布数据受理劳动争议案14544件

记者从通气会上获悉,2015年,成都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544件,占受理民事案件总数165342的8.8%,审结12470件。其中,20个基层法院一审受理的案件数为11502件,二审受理的案件数为3042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标的总额为5.19亿元。

从2015年成都两级法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数量最多的前三类案件分别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经济补偿金(包括经济赔偿金)案件和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数量分别为3131件、3117件和956件。

记者查阅了2014年的相关数据发现,2014年成都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773件,2015年的14544件较2014年同比增长了35%,再创历年新高。

争议原因不少公司不签劳动合同

2015年,成都全市法院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折射的用工领域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劳动争议领域的相关建议,针对相当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不予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用工不合法、不规范现象,积极向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意见。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审理的案件分析,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是多方面,主要包括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导致不规范用工造成的隐性劳动争议转化为显性纠纷、劳资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不够等原因。

维权提醒注意收集证据和诉讼时效

对于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成都中院从证据收集和强化诉讼时效理念两方面提出了建议。

要进一步加强证据收集意识。劳动者平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据、工作证明、企业公示的规章制度、加班记录、请消假条等凭据,以备劳动争议发生后,在仲裁、诉讼等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支持诉讼请求所用,避免因收集证据不力而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

进一步强化诉讼时效理念。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要特别注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对涉劳动争议的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伤认定及相关鉴定等的时效,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关救济权利,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离职了,说好的年终奖也得发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6年到某建筑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3年7月制定了《2013年度生产与技术经济责任制定管理办法》对奖金发放时间作了规定,即:年底发放个人奖金中的工程设计奖,其余部分工程服务奖在结算年度下一年度7月份发放。2013年12月,刘某在该公司出具的《2013年度奖金核算表》中签字确认,该表载明刘某应获得奖金总额为221440元。2014年1月,该公司向刘某发放了上述金额的70%。2014年3月,刘某提出辞职,之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刘某已于2014年3月离职,故不应再向刘某进行发放剩余的奖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款项作为刘某2013年度应得奖金的一部分,应当由某建筑公司向刘某进行发放。

典型意义

奖金是用人单位为鼓励劳动者的贡献和业绩而发放的工资。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由用人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或管理制度确定是否给予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以内部规章制度的性质确定了奖金的发放条件和计算方法,且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并已向全体劳动者传达,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放奖金就应依照该规章制度执行。对于制定程序不合法,未进行告知传达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根据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就应当发放的奖金数额进行确认后,无论应当发放奖金时劳动者是否在职,该劳动者都应按内部规章制度获得其在职期间应得的奖金。

案例二

“行业惯例”宽松管理,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日,谢某到成都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该会计师事务所每月通过转账支付谢某工资,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2015年4月1日,谢某向会计师事务所递交离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3月30日,谢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会计师事务所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欠费劳动报酬等。之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会计师事务所应支付谢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3000元,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

该裁决书签收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到会计师事务所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虽会计师事务所主张其实行宽松的“人性化”管理,未与项目审计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行业惯例,判决驳回会计师事务所诉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遵守。具体到本案,会计师事务所在与谢某建立劳动关系后,也应依法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能以行业惯例、习俗为由免除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不能规避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