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笑气”收入81万余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5-11-05 14:47:2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冰玉

一氧化二氮是一种危险化学品,有轻微麻醉作用,并能致人发笑,因此被称为“笑气”。“笑气”未列入《麻醉药片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属于毒品,但仍然不能随意贩卖。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因无证贩卖一氧化二氮谋利,最终获刑并被追缴违法所得。

2022年1月起,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上家购入一氧化二氮气罐,以每罐150元至240元的价格,通过实名微信号,在成都高新区、成都市成华区等地贩卖。2022年1月底,他雇佣李某送货上门扩大“生意”规模。

2023年4月5日,公安机关挡获送货的李某,当场查获“笑气”气罐,后王某被抓获。经查,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王某向一名上家转账购气款达22.44万元。截至2023年4月12日,在王某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贩卖“笑气”收入共计81.769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王某认罪认罚,辩护人以其系初犯、退缴2万元赃款、有悔罪表现为由请求从宽处罚。法院综合考量后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本案中,“笑气”虽具有成瘾性且常被当作毒品替代品,但截至目前尚未列入《麻醉药片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不具备毒品犯罪的认定前提。不过“笑气”已明确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对其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买卖属于“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一氧化二氮的经营、运输、储存均需取得相应许可,个人无证买卖、运输均属违法行为。滥用“笑气”会导致神经损伤、肢体瘫痪等严重健康问题,而非法经营此类物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直接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