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艳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记者从旺苍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法院终审裁定谭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9月19日,由成都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旺苍县公安机关发现一辆满载麻黄草的货车正驶向旺苍县,似有交易意图。办案民警迅速展开深入侦查,最终在旺苍县某乡镇的木材加工厂内,抓获涉案人员5名,查获11.47吨麻黄草、15.5千克含麻黄碱的固液混合物,以及大量制毒原料和工具,扣押涉案财物价值10余万元。至此,一个隐藏在农村木材加工厂背后的制毒窝点,被彻底揭开了神秘面纱。
木材加工厂背后竟是制毒工厂
旺苍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翻阅卷宗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为掩人耳目,委托何某某租下一间空置厂房。随后,他们购置木材、货车和挖机堆放在院内,表面上打造出一家正常运营的木材加工厂,实则暗藏制毒玄机。
“张某甲、谭某委托我在旺苍找一处大且隐秘的厂房做木材加工生意,还承诺每月给我1万元工资,我就答应了。确定场地后,我又按他们要求,联系工人安装围挡和遮阳网,挖了三个池子,还买了些木材堆在厂房里。”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在供述中说道。
“后来我发现谭某他们购置了大量麻黄草,我平时看过一些关于制作冰毒的电视剧,上网一查,就猜到他们可能在制作麻黄素。我问谭某买麻黄草做什么,是不是要制造冰毒,谭某说只是提炼麻黄素,让我别多管闲事。其实我知道制造麻黄素是违法的,但我想着自己没直接参与制造,只是帮忙租了厂房,应该没多大问题。”就这样,何某某在明知谭某等人从事制毒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协助对方伪装木材加工厂,为制毒提供便利,从中谋取利益。
昔日狱友勾结 重操旧业制毒
谭某等人是如何走到一起的?制毒技术又从何而来?承办检察官王增波经梳理发现,谭某、周某、王某均有犯罪前科,其中,谭某和周某曾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入狱服刑。在狱中,谭某、周某与王某结下了特殊“友谊”,周某将王某视为大哥。
2022年5月的一天,谭某和周某喝茶时探讨如何挣快钱,便提议一起制作麻黄碱,并邀请张某甲加入,三人初步组建了制毒团队。他们深知在成都周边生产麻黄碱风险极大,极易被查处,于是,张某甲提议将生产场地选在自己的老家旺苍县,并联系何某某搭建木材加工厂,以此掩盖犯罪行为。
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从组建之初就达成了共识。具有制毒经验的谭某负责生产麻黄碱的技术,以及联系所需原材料和化学药品;周某负责提供所有资金;张某甲介绍何某某提供场地并完成厂房伪装;张某乙则协助运输制毒原料和化学药品,几人分别以技术、资金、场地等形式占股。在他们的紧密合作下,大量麻黄碱及化学原料源源不断流入旺苍县某乡镇的犯罪窝点,用于麻黄碱的生产与加工。
由于该犯罪团伙成员均有犯罪前科,反侦查意识极强。在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时,谭某、周某等4人迅速将手机扔进旁边用于制毒的盐酸池中,以此掩盖其制毒关系网及其犯罪经过。面对审讯,4人一致否认王某参与其中。然而,王增波凭借丰富经验和敏锐直觉,始终觉得案情绝非如此简单。但由于公安机关未将王某移送审查起诉,且证据匮乏,犯罪嫌疑人又拒不指认王某的犯罪事实,案件办理陷入了僵局。
依法追诉漏犯 抗诉厘清犯罪真相
“一开始,王某坚称给周某转的65万元是借款,后来又改口说是用于砂石生意和大蒜生意。”王增波说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后,结合周某的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王某为其提供了65万元资金。但王某究竟是否参与了制毒?检察官将突破点锁定在张某乙身上。张某乙是王某的干儿子,主要负责联系车辆,并从成都运输购买的麻黄草及配剂至旺苍。通过团队办案人员提取王某和张某乙的上千条微信语音聊天记录,逐条进行比对,最终发现王某明知周某等人筹集资金用于毒品制作,仍为其提供65万元,并安排张某乙运输麻黄草及其他制毒用品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再次参与制毒,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旺苍县检察院随即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对王某补充移送起诉。
此后,在谭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一审判决生效后,王增波再次发现问题,经过重新调阅案件卷宗审核后,“我们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对被告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纯度折算有误,未将查获的11.47吨麻黄草折合成麻黄碱,对已制作的半成品固液混合物也错误地按纯度进行折算,全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王增波解释道。为维护司法公正,精准惩治罪犯,广元市检察院向广元中院提出抗诉。广元中院受理后,指令旺苍县法院再审。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被告人的罪名和刑期进行改判,加重了相应刑罚,广元中院指定旺苍县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谭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