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为何变“祸车” ?法院:经营者非法改装车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4-06-07 16:32:56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一次车祸,一人丧命,七人担责。一年多前,成都三环路上一辆小轿车被重型载货车侧翻碾压,司机当场死亡。如今,事故背后的责任人也付出代价。近日,这起案件在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经营者,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两人均被宣告缓刑。
  
  2022年9月22日14时许,一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从成都轨道交通30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四工区航天立交站项目工地满载一车盾构泥浆,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该车经三环路主道航天立交桥方向沿南三环路内侧主道向桂溪立交方向行驶。14时37分许,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三环路内侧主道(娇子立交桥至桂溪立交桥方向)琉璃立交桥下桥“琉璃立交西站”公交站台前路段,车辆碾压道路左侧绿化隔离带街沿石后,发生侧翻,碾压到前方的一辆宝马小轿车,轿车司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查,该重载作业车第四轴右侧制动器在事故前已失效,罐体相对机动车公告发生改变,且案发时严重超载。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作为车辆的经营者,存在非法改装车辆,无资质从事盾构渣土运输,对车辆在从事货物运输过程中是否超载、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未进行管理和排查的行为。
  
  庭审中,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完善的证据体系,在有力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同时,充分揭示了相关涉案公司及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系列违法行为。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经营者,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改装车辆,致使驾驶员违规超载运输货物,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此外,据承办检察官缪沁延介绍,该事故一共有7人被追责,其中,司机张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1年2个月,另外4个人另案处理。
  
  记者了解到,本案作为一起交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案的典型案例,锦江区法院特邀请锦江区道安办、区住建交局、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市交警三分局、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地铁13、30号线站点经理共计5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环节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内容发表公诉意见,从牢固树立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三个方面警醒旁听企业代表安全、合规生产。
  
  下一步,锦江区法院将继续加强诉源治理,通过府院联动,加大对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