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人,签了谅解协议书反而成了共犯被判刑?”虽然肖某某嘴上不服气,心里可是明明白白的。
一同吃饭的肖某某明知马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提供给马某某驾驶,并且乘坐其驾驶的车辆,最终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肖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真诚忏悔:“我还是应该坚持请代驾,不然也不会付出如此‘代价’,就因为喝了酒,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最终,法院采纳了温江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对马某某、肖某某作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今年1月17日下午,肖某某接到朋友马某某电话,相约一起吃晚饭。马某某带了1斤2两左右的52度白酒,提前到达约好的餐馆等候肖某某,并还约了朋友刘某某一起共进晚餐。随后,肖某某驾车如期赴约。吃饭时,三人平分了马某某带来的白酒,每人喝4两左右。吃完饭已是晚上9点,肖某某提议喊代驾把车开回家。酒壮怂人胆,马某某坚持说开车送肖某某回家,肖某某就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马某某,三人一同出发。
当晚10时许,马某某驾驶肖某某的小型轿车行驶几公里后,与成温邛高速永康跨线桥上桥处的水泥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出事后,路人帮忙报警,三人都在现场等民警来处理。民警来到现场后把驾驶员马某某带去医院抽血。经检测,马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52.4毫克/100毫升。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警大队依法调查,马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其朋友肖某某,车辆信息、保险、行驶证及车辆状态正常,经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发时速度介于45公里/小时至48公里/小时之间。
交警大队依法确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于1月28日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月8日,马某某被温江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之后,肖某某和马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马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5万元,肖某某给马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该案于5月15日移送温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针对肖某某给马某某出具谅解书,检察官认为有疑点:一同吃饭的肖某某明知马某某饮酒,从行车记录仪提取的资料也可以看出,肖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是明知马某某意识状态的,却仍将机动车提供给他驾驶,才造成自己的车辆被撞损害的后果,从民事上说,就应当减轻马某某的赔偿责任,从刑事上来看,危险驾驶罪系故意犯罪,存在共同犯罪空间,肖某某与马某某一起喝酒、作为车主为马某某提供车辆并且乘坐在副驾驶位,属于主观上明知他人饮酒,客观上为他人醉驾提供条件,帮助实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温江区检察院遂监督公安机关对肖某某立案侦查。温江区公安分局于6月21日向温江区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
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上述判决。
青润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