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该罚!

  
2023-08-25 10:29:39
     

  案例1 满足口舌之欲 竟用气枪打“野味”
  
  本报讯(李星星 肖阳)刘某等人为了满足口舌之欲,使用气枪打鸟……近日,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对刘某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2年5月10日下午4时许,刘某邀约另外3人前往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渔溪镇的太古岛“打野味”。4人分工明确,刘某负责使用气枪打鸟,其他人负责开车、捡鸟。几人驾车沿着河坝行驶,先后猎获野生动物22只。满载而归途中,4人被巡逻民警抓获。
  
  经鉴定,刘某等人非法狩猎的22只野生动物均为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整体价值1.17万元。根据南充市顺庆区政府通告,辖区内均为全时段禁猎区。经鉴定,刘某等人非法狩猎使用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以刘某等4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其量刑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其余3人各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同时,依法收缴涉案气枪,责令4名被告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就非法捕猎行为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所猎捕的22只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1.17万元。
  
  案例2 以食用为目的 猎捕18只“三有”动物
  
  本报讯(张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使用气枪非法狩猎“三有”动物,回家途中被警方抓获……近日,武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9月底至10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以食用为目的,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武胜县中心镇某村使用气枪非法狩猎3只灰胸竹鸡、15只珠颈斑鸠。10月22日,潘某狩猎后回家途中被武胜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潘某猎捕的灰胸竹鸡、珠颈斑鸠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为斑鸠300元/只,竹鸡1000元/只。今年7月,潘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鉴定评估费11300元。
  
  武胜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潘某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潘某未取得狩猎许可,擅自使用气枪猎捕珠颈斑鸠15只和灰胸竹鸡3只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潘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