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在押人员“立功”看守所民警获刑

  
2021-07-29 11:34:27
     

 

  李晓玲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
  
  看守所民警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在押人员寻找立功线索,并收取“感谢金”。近日,营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徇私枉法案,杨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获刑1年4个月,法院对扣押在案的赃款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20余名看守所民警参与旁听,强化警示震慑,筑牢思想防线。
  
  为钱财 帮在押人员“立功”
  
  2016年7月,江某被羁押在某县看守所,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江某一直认为量刑过重,准备上诉。
  
  这时,江某想到看守所民警杨某,他一直在负责看守所内管教、狱侦工作,对在押人员教育谈话、登记检举犯罪线索等,并掌管监室钥匙开门落锁。抱着试一试的心理,趁杨某值勤之机,江某找到杨某,希望杨某能帮助寻求犯罪线索,争取立功减刑,并许诺给付杨某一定的钱财。
  
  在这种情况下,杨某介绍在押人员孙某与江某相识,且将二人调至同一监室。经协商,孙某同意将黄某涉嫌犯罪的线索提供给江某。
  
  获改判 收5万元“感谢金”
  
  2016年8月,杨某将江某检举黄某涉嫌犯罪的书面材料递交该县公安局缉毒禁毒大队查证。
  
  同年9月,黄某涉嫌犯罪的事实被查证属实。11月,因举报属实,江某被二审法院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对其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江某为表示感谢,通过其妻送给杨某现金5万元。今年6月22日,杨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提起公诉。
  
  徇私利 领刑1年4个月
  
  7月20日,营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营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利,采用隐瞒事实、违反法律手段为他人贿买立功线索提供帮助,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应当以处罚较重的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清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赃款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