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股指期货平台黑!

  
2020-09-02 14:29:38
     

  本报全媒体记者刘冰玉
  
  成立股票期指“讲师团”,并在QQ群、微信群等平台扮演“高手”诱惑客户;业务员则扮演“受益者”在QQ群、微信群等平台吹捧“讲师团”;最后,将客户引诱至设立好的股指期货交易平台,通过后台操作,导致客户亏损465.8万元。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人林某等8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继续追缴8名被告人违法所得281.8万元退赔被害人。
  
  层层诱导
  
  第一步:设立平台
  
  2019年3月起,以被告人林某、元某(另案处理)、毛某(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谋划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由林某出资、元某负责租赁场所和招聘人员、毛某负责网络技术,共同设立名为“某创世国际”的股指期货交易平台。
  
  第二步:邀请讲师
  
  为实施犯罪,毛某邀约具有一定股票期货类知识的被告人吴某参与,吴某邀约被告人文某参与,文某又邀约被告人谢某参与,三人组成“讲师团”,分别使用化名“龙宇”“金刚”“玄武”在网络直播间、微信群中宣讲股票期货知识、指数涨跌、大盘走势等信息。“讲师团”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到“某创世国际”平台注册并转入资金,以被害人亏损金额的6%作为提成回报。其中,吴某是主讲师,负责与林某等人对接、制定诱导客户的策略、为讲师团队发放工资等。谢某、文某是副讲师,协助吴某开展业务。三人在犯罪期间收取林某给予的提成费20万元。
  
  第三步:招聘业务员
  
  为实施犯罪,该犯罪团伙招聘大量业务员,安排被告人赵某作为其中一个业务员团队的负责人,给每名业务员配发手机,要求业务员注册多个微信号,以虚假的身份更新微信朋友圈,将该微信号包装成各行各业的人。之后,安排业务员伪装成为普通客户进入“讲师团”设立的直播间和微信群,按照不同的分工和安排,通过各自发布的虚拟盈利截图、虚假盈利和聊天信息等,烘托“讲师团”具有较强专业能力、有很多“粉丝”跟随老师赚钱的假象,诱导该直播间或微信群中的被害人信任三人并在“某创世国际”平台注册并转入资金。
  
  第四步:寻找目标
  
  为实施犯罪,该犯罪团伙将寻找作案目标的任务交给耿某(另案处理)所属的“某阳光私募”公司,通过该公司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发展对股票、期货投资感兴趣的被害人,拉入该诈骗团伙预先建立的“龙宇粉丝群”“飞龙战队群”等微信群和QQ群,交由“讲师团”和前述伪装成普通客户的业务员实施下一步诈骗活动。被告人黄某系该公司业务负责人,被告人杨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向某系该公司业务员,均为林某团伙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一定帮助。
  
  统统领刑
  
  经查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龚某、曾某等8人被林某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式诱骗到“某创世国际”平台进行操作,共计被骗465.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回国投案,被告人黄某、杨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吴某、赵某、文某、谢某、向某被公安机关挡获,上述8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主动退赃150万元,被告人吴某主动退赃13万元。被告人吴某、文某、杨某、向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于7月15日主动退赃7万元,被告人文某的亲属于7月17日主动退赃3.5万元,被告人谢某的亲属于7月17日主动退赃3.5万元。
  
  都江堰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赵某、文某、谢某、黄某、杨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予以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吴某、赵某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文某、谢某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某、杨某、向某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林某、吴某、文某、谢某主动退赃,依法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吴某、赵某、文某、谢某、黄某、杨某、向某的违法所得281.8万元退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