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人获刑10年

  
2020-07-10 12:25:47
     

私刻印章“卖房”敛财
  
房产经纪人获刑10年
  


  本报讯(记者曾昌文)利用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伪造合同及印章,冒用房地产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私自收取被害人诚意金、购房款及契税等177万元。昨(9)日,记者从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某房产经纪公司员工张某翔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冒名签订购房协议
  
  2018年至2019年,张某翔供职于成都某房产经纪公司,负责带客户看房,在成交后领取佣金。时间久了,张某翔慢慢琢磨出了一个快速“赚钱”的小窍门。
  
  2018年5月,张某翔认识了有购房需求的刘某川。在了解刘某川的具体需求后,张某翔伪造合同及印章,冒用开发商的名义,以帮助其购买龙泉驿区某小区某套房屋为由,与刘某川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先后私自收取刘某川购房诚意金10万元及契税2万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张某翔以帮助况某购买某小区某套房屋为由,再次冒用开发商的名义与况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先后私自收取况某购房诚意金、购房款135万元。
  
  2019年1月至3月,张某翔以帮助购买另一小区房屋为由,在该房屋实际并不对外售卖的情况下,冒用开发商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均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先后私自收取刘某均购房定金30万元、契税5万元。
  
  张某翔在收取买家的购房诚意金及购房款后,并未将钱款用于代购房屋,而是用于归还之前收取的其他客户的诚意金或购房款,并将部分款项用于炒基金、赌博。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2019年4月8日,被害人况某报警。次日,张某翔被况某等人扭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2020年3月17日,龙泉驿区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翔通过私刻印章,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诚意金、购房款共计17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于扣押在案的赃款用于退赔被害人刘某川损失12万元,况某损失125.5万元,刘某均损失20万元,不足部分责令其继续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