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鸟10万余只价值上千万

  
2020-05-22 12:36:46
     

非法捕鸟 10 万余只价值上千万
  
11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李曦 本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贵州籍男子陆某良组织10余名同乡跨省跨区域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0万余只,严重破坏自然生态资源,造成野生动物损失价值上千万余元。广安市前锋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向11名犯罪嫌疑人就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猎捕野生动物对社会的危害进行了阐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最终,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5月13日,前锋区检察院依法以陆某良等11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前锋区法院提起公诉。
  
  东窗事发
  
  行李中查获野生鸟类死体
  
  2019年11月7日,伍某思、陆某林、陆某能、陆某光携带捕获的疑似野生鸟类途经广安市前锋区火车站时,被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前锋区分局挡获,警方从4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疑似野生鸟类死体2418只。
  
  同日,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在陆某光的协助下在岳池县分水岭村将陆某良、杨某有抓获,并从陆某良租住的5间五保户安置房及1间养牛棚内查获2个装有疑似野生鸟类死体的冰箱,经清点,疑似野生鸟类活体11512只,疑似野生鸟类死体2296只。
  
  2019年12月3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伍某思、陆某林、陆某能、陆某光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及从陆某良租住的五保户安置房及养牛棚内查获的疑似野生鸟类共计16152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其野生动物价值在300元/只至500元/只不等,共计价值2000余万元。
  
  合伙捕鸟
  
  非法猎捕10万余只野生鸟类
  
  据调查,2019年8月中旬,陆某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与伍某福商量合伙捕鸟(以麻雀为主)赚钱,双方约定由陆某良负责挑选捕鸟地点、租房、收购及销售工作,由伍某福负责组织捕鸟人员。陆某良以活鸟0.8元/只、死鸟0.6元/只的价格进行收购,伍某福按0.2元/只提成。双方约定好后,陆某良于8月20日左右驾车从贵州省从江县出发,经重庆市到达岳池县石垭镇分水岭村。陆某良将此地作为捕鸟的最佳地形后,从分水岭村村支书文某勇处以1500元/月的价格租住了该村5间五保户安置房及1间养牛棚,随后电话通知伍某福组织人员前来捕鸟。
  
  9月19日,伍某福、伍某思、陆某林、陆某能、陆某光、杨某有、杨某四、杨某明、梁某某共9人从贵州省从江县乘坐火车到达岳池县石垭镇分水岭村,使用网具、电子诱鸟器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0月14日,陆某良的堂弟陆某希也加入了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队伍。
  
  9月28日晚,陆某良与伍某福发生口角,伍某福电话联系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魏某某(另案处理),并与之商量好由伍某福带3人到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附近捕鸟,伍某福按0.1元/只提成。9月29日早上,伍某福、杨某四、杨某明、梁某某4人从岳池县石垭镇分水岭村前往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魏某某处,继续以上述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2019年9月21日至11月6日期间,陆某良与伍某福、伍某思、陆某林、陆某能、陆某光、杨某有、杨某四、杨某明、梁某某在岳池县分水岭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计101338只(活体11512只,死体89826只)。陆某良通过客运的方式将猎捕的野生鸟类以1.1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广东省佛山、清远等地,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10月4日至11月4日期间,伍某福、杨某四、杨某明、梁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白坡村魏某某处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计约60000只。魏某某通过客运的方式将猎捕的野生鸟类以1.1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销往广东省佛山、清远等地,从中非法获利35万余元。
  
  2019年11月8日,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在岳池县石垭镇5组大石坝将依法扣押的疑似麻雀活体11512只放生。
  
  检察介入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前锋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今年3月13日,广安市森林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将该案移送前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前锋区检察院依法告知了11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检察官就法律规定、本案事实和猎捕野生动物对社会的危害进行了阐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值班律师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量刑建议、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为11名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5月13日,前锋区检察院依法以陆某良、伍某福、伍某思、陆某林、陆某能、陆某光、杨某有、杨某四、杨某明、陆某希、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前锋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生态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犯罪对象是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说的“三有动物”),且捕获20只及以上就应立案追诉。常见的“三有动物”有:麻雀、青蛙、壁虎、野兔、野鸡等。
  
  如果行为人猎捕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应按照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此情况下猎捕1只就应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美好的环境靠大家共同维持,鸟类也是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源动力,不要为捕几只鸟来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