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付款 真诈骗!一个“支付成功”界面骗取烟酒29次

  
2020-05-20 09:19:13
     

  天下没有白吃的“烟酒”。2017年至2019年,池某某伙同蒲某等人,以伪造的微信付款成功界面实施虚假支付,对烟酒商家进行诈骗。两年间,池某某等人用该犯罪手法作案29起,每次诈骗几百至几千元不等,共计4万余元。昨(19)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蒲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虚假支付白吃烟酒

  生于1993年的池某某居住在成都天府新区,一直处于无业游民状态。2017年6月,他与同样游手好闲的蒲某计划“搞点烟钱”。经过一番谋划,二人对微信支付动起了歪脑筋。

  事先踩好点后,二人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来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某烟酒专卖店。按照计划,蒲某在店外接应,池某某进店“购买”烟酒。进店后,池某某拿了两条香烟和一瓶知名白酒,主动提出要微信付款。趁老板不注意,池某某拿出事先伪造好的“支付成功”界面在老板面前晃了一下。老板看了一眼,以为支付成功便没在意。“初战告捷”,二人骗取的烟酒价值高达4296元。

故技重施屡教不改

  第一次得逞后,尝到甜头的池某某和蒲某又先后在成都市内各商铺进行多次诈骗。

  2018年2月6日,池某某因诈骗罪被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蒲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5月,还在缓刑期间的池某某又进行诈骗,被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撤销前述缓刑判决,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池某某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2018年7月,成都中院经审理撤销双流区法院和成都高新区法院的判决,决定对池某某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多次受到处罚的池某某依旧不改。2019年1月28日,池某某伙同汤某某到天府新区某便民超市,由汤某某在店铺外接应,池某某进入该店铺,依旧以购买商品为由,采取上述相同手段,骗取香烟两条,价值1696元。2019年1月至3月,池某某伙同蒲某、汤某某、陈某故技重施,骗取多家商铺高档香烟20多次。

  2019年3月19日,池某某和蒲某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10日后,刚出来的二人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

诈骗29次主犯获刑2年

  2020年1月,龙泉驿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池某某、蒲某犯诈骗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龙泉驿区法院受理后,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进审理。被告人池某某、蒲某在龙泉驿区看守所参加远程视频庭审。

  庭审中,池某某、蒲某对其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由池某某组织策划,或伙同蒲某,或伙同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及涉案犯罪嫌疑人陈某,使用伪造的微信付款成功界面,采取虚假网络支付的手段进行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实,池某某、蒲某等在成都市各区(县)多次以购买烟酒为由骗取烟酒等财物,之后将赃物或变卖分赃或共同消耗,犯罪次数多达29次,每次犯罪金额500元至450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某、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池某某涉案金额31315.2元,被告人蒲某涉案金额10740.6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蒲某系从犯。考虑到被告人认错态度、犯罪性质、事后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及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等情节,法院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撤除之前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判处被告人蒲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张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