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2020-01-21 10:29:10
     

近日,资中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以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黄某彬、黄某轩、曾某林、魏某4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15年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套路借30万还84万

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彬为索取非法债务和谋取不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黄某轩、魏某、曾某林与曾某进(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殴打、威胁、拘禁、滋扰、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通过逼打借条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提起虚假诉讼等“套路贷”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黄某彬为首,黄某轩、魏某、曾某林和曾某进等为成员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被害人谢某向黄某彬借钱,黄某彬按照月息10%计算利息,并扣除头期利息。谢某先后多次在黄某彬处借款共计10万元。但自2016年起,黄某彬、黄某轩、魏某、曾某林等人多次采取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虚构其他债务等手段,逐步逼迫谢某将借款金额累加到40万元,制造银行流水并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谢某偿还借款4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裁判文书。

2013年11月,被害人江某向黄某彬借款4万元,沈某某担保,月息12%,黄某彬扣除头期利息,江某实际借款3.52万元。借款后,江某支付大半年利息共计3万元。2016年3月22日,黄某彬、黄某轩采用威胁等手段,逼迫江某承担收债产生的费用10.7万元。后黄某彬等以沈某某为江某之前4万元借款担保人为由,逼迫沈某某在黄某彬等人强迫江某所写的10.7万元借条上签字担保,并逼迫沈某某另行写下8万元借条。

2011年和2012年,被害人叶某某因做工程经济紧张,先后多次向黄某彬借款合计30万元,按照月息12%计算。2013年初,黄某彬带人找到叶某某收债,以本金加利息进行利滚利的方式,逼迫叶某某写下了100万元的借条。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黄某彬组织人多次到叶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阻工、打砸工地设施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逼迫叶某某先后支付84万元。宣判首要分子领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彬、黄某轩、魏某、曾某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黄某彬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黄某轩、魏某、曾某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彬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黄某彬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据此,资中县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等,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其中,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黄某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5万元。闵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