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宫”黑老大受审领刑25年

  
2019-10-23 14:28:19
     

树立非法权威

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7日和2012年2月25日,何显伟先后两次因故意伤害罪被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8月,何显伟刑满释放后,利用两次故意伤害行为树立起的非法权威,先后吸纳刘小军、耿顺果等人为其手下,在泸县福集镇闲杂人员中充当“老大”。

2014年11月,何显伟因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再次被判刑入狱,后于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为进一步扩大势力,何显伟又先后吸纳了叶森茂、周显桥、龙飞、陈洋、邓鹏、李某某、陈某等人为其手下。何显伟通过打骂、免费提供毒品、分配非法经济利益等手段,严格控制手下服从其管理,从而逐渐形成了以何显伟为组织领导者,叶森茂、陈林为骨干成员,周显桥、耿顺果、刘小军为积极参加者,成员达十余人、具有一定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何显伟、叶森茂、陈林等人自2014年起,通过提供有偿陪侍、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聚敛财富,非法获利共计48.51万元。何显伟将以上违法犯罪活动所得部分用于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向组织成员提供毒品、安排吃喝玩乐以及日常生活开销等。为了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何显伟、叶森茂、陈林等人还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请客吃饭,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奸、强迫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泸县当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对在泸县城区及其他相关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10月16日,古蔺县法院对何显伟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何显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叶森茂等11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并处罚金合计79.4万元,剥夺部分被告人政治权利。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泸州市宣判的第二例涉黑案件。

败坏公序良俗

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何显伟、陈林等人通过强迫他人吸毒等手段,招募包含在校学生在内的多名未成年女性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组织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女性从事淫秽表演和卖淫活动,严重败坏公序良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为进一步扩展“业务”,该组织一方面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打压、排挤同行业从业人员,另一方面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逃避查处、打击,通过拉拢KTV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寻求支持和关照,从而对泸县城区KTV娱乐场所的经营和竞争形成了重要影响。

法院认为,以何显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较多,结构稳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组织内部纪律严明、要求严格,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多次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和威慑,对一定行业的经营形成垄断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古蔺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古蔺县法院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共向县扫黑办报送涉黑涉恶线索10条,对全县摸排出的疑似涉黑涉恶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或监察委侦办中的疑似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参与集体讨论、研判10余人次,共受理涉黑恶案件及“保护伞”案件5件。

刘洋本 报全媒体记者 杨元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