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首例:乘客殴打客车驾驶员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9-07-31 20:07:29
     

李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唐万贵

先和乘客争吵抓扯,后又殴打劝阻的司机。30日,盐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乘客殴打行驶中的客车驾驶员案件。被告史某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该案系攀枝花市首例乘客殴打客车驾驶员被判刑的案件。

2019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与汤某等5人乘坐耿某驾驶的客运车,当车行驶至盐边县桐子林镇三堆子火车站路段时,史某与汤某在行驶中的客运车上发生争吵并抓扯,因二人不听耿某的劝阻,耿某随即将车停在路边,汤某下车离开。耿某继续驾车行驶,此时史某仍然站在客车过道上骂已离开的汤某,耿某再次劝阻史某到座位坐好,史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用手殴打正在驾驶客运车的耿某脸部,耿某随即将车辆停在路边并报警。当时客运车上有乘客8人,行驶路段为省道310线,路况较好、车流量较大、过往车速较快,且一侧紧临金沙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明知公共交通客车在临水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过程中,仍殴打正在驾驶客运车辆的客车驾驶员,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健康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庭遂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庭随后对史某进行了教育,史某当庭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及自己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