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一男子因“小事”惹大祸

  
2019-06-24 10:45:11
     

  蒲江司 本报记者 陈博

  农民工蒋某某受雇用到陈某某家做工,不料在开工的第一天就摔成重伤,在没签订劳务协议的情况下,他该如何索赔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近日,记者从蒲江县司法局了解到,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已办结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案件,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历时1年半,受援人蒋某某最终拿到了赔偿款。

  做工首日受伤无奈之下寻求法援

  2017年3月,蒲江县西来镇的陈某某从胡某某处购买了装修用的彩瓦。同时,二人口头约定,陈家安装工程由胡某某承接。之后,胡某某便开始联系工人去陈某某家做工,其中一名工人叫蒋某某。谁知开工第一天,蒋某某便在进行吊顶换瓦作业的时候,不慎从高处坠下。蒋某某未系安全带,也未佩戴安全帽,因此伤情严重,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其他人跟随民警前往派出所作了笔录。

  蒋某某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颈椎损伤、胸部损伤等,入住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陈某某、胡某某一开始各拿出5000元,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接下来不肯再付治疗费。蒋某某家人找二人讨要医疗费遭到拒绝。在花费10余万元治疗费,经过开颅手术治疗度过危险期后,蒋某某回家中休养。之后,蒋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蒋某某治病花了家里大半积蓄,由于受伤又暂时失去了工作机会。蒋某某的父亲了解到,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打官司的,于是,蒋某某父子二人带着希望来到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当天便通过了审批,并为其指派了律师。办案律师接到指派并充分了解案情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作为蒋某某的代理人,将陈某某、胡某某二人起诉至法院。

  庭上三方交锋援助律师据理力争

  庭上,陈某某认为,虽然蒋某某在自己家施工时受伤,但工程包给了胡某某,胡某某自然应当负责承包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而胡某某认为,蒋某某摔伤是因为陈某某的房屋质量不过关,责任在陈某某。另外,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劳务合同,因此争议的焦点包括蒋某某究竟与胡某某还是陈某某构成雇用关系?这也决定着应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援助律师认为,蒋某某提供劳务,胡某某支付报酬,且蒋某某由胡某某选任、指示和监督,符合雇用关系的一般特征。事发当日,胡某某未到现场履行雇主的义务,因此应对蒋某某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陈某某对自己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经质证,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蒋某某受胡某某雇用,并按照胡某某的安排到陈某某家从事劳务活动,形成雇用关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胡某某作为雇主,承担65%的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房屋的主人未履行告知危险义务,承担20%的责任,原告蒋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行承担15%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某赔偿原告蒋某某损失费10余万元。陈某某赔偿原告蒋某某损失费2.8万余元。

  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干活大多经老乡介绍或在劳务市场临时被雇用提供劳务,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甚至有些农民工不知道雇主的真实姓名。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甚至不知道应该向谁主张赔偿,劳务纠纷中的举证难,导致农民工在诉讼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农民工务工时,首先需要强化安全意识,同时,需要留下书面证据,例如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