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生子后 妻子、丈夫、情夫对簿公堂

  
2019-05-17 09:41:25
     

  王鸽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罗孝伟

  妻子婚外情生子,与丈夫一道同情夫签订子女抚养、补偿协议。情夫拒绝支付费用,妻子以合同纠纷起诉情夫,并将丈夫列为第三人,主张情夫向丈夫支付补偿款、向儿子支付抚养费,被法院驳回起诉。

  儿子非亲生原是妻子婚内出轨

  2012年2月,张某与佟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前往外地务工,其间,张某认识了男同事王某。

  2014年,张某与王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佟某某。

  2017年8月左右,佟某偶然发现妻子张某与王某相互发送暧昧短信,遂对儿子佟某某是否系亲生产生了怀疑。再三逼问下,张某和王某承认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的事实。

  2017年8月,佟某委托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了佟某某与佟某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儿子非亲生。于是,张某和佟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要求其给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未果。

  拒付抚养费妻子提起合同之诉

  2017年10月,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后,张某、佟某夫妻二人与王某对非婚生子佟某某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与王某在律师事务所共同签订了《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先一次性向佟某支付补偿款6万元,若逾期未支付还应给付10%的违约金;王某每月按1500元标准向张某支付佟某某自出生日起至18周岁止的抚养费32.4万元,分10年付清,扣减已经支付的抚养费5.26万元,剩余27.14万元由王某每月21日前转账支付2261元给张某,若逾期未支付,每月增加支付30%;付清款项后,张某不得再主张任何费用,王某也无需再承担儿子任何费用且与儿子的抚养、教育等问题再无任何关系;王某如果违约,则终止对孩子的抚养权。协议由张某与王某签名按印进行确认。

  协议签订后,王某仅向张某给付了3个月的抚养费。随后,王某以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远远超过抚养孩子实际需要的数额、协议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损害了王某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也未支付佟某补偿金。

  随即,张某以王某为被告、佟某为第三人,于2018年7月向大英县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丈夫佟某补偿金及违约金,并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

  起诉被驳回法院主张抚养之诉

  审理中,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依据双方当事人对王某、佟某某进行DNA亲子鉴定的申请,作出了王某系佟某某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结论。

  法官认为,张某、佟某、王某3人签订的协议性质为身份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并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中约定王某向佟某给付补偿金,然而佟某既不是协议签订相对方,也与本案实质上的非婚生子抚养费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张某将佟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由其提起该项赔偿金给付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未成年的佟某某依法有权要求生父王某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应由非婚生子佟某某作为原告,其生母张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提起诉讼向王某主张给付抚养费。双方如对抚养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确定。

  因此,大英县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截至发稿,法院已受理佟某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法官说法

  无婚外同居不能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婚外情”自古以来都是备受社会民众谴责的不道德行为,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以及在第三者的介入下不仅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还会引起一系列的纠纷。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关于付清款项后不得再主张任何费用、王某也无需再承担子女任何费用且与子女抚养教育等再无任何关系、王某如果违约则终止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协议约定内容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冲突,应为无效。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本案中的婚外情行为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故佟某不能向王某主张损害赔偿,但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向张某主张赔偿精神损失。

  近年来,有人将婚外情作为向世人炫耀的资本。然而,这类丑恶行为既违反了公序良俗和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又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的公然挑战,不利于维护美满和谐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与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

  婚内出轨是以对夫妻关系的背叛和精神伤害为代价形成的畸形契合。尽管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更应该以高尚道德约束自己,自觉维护公序良俗。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对社会和谐稳定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