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480万后失踪 前女婿岳母对簿公堂

  
2019-05-10 09:40:56
     

  借480万后失踪 前女婿岳母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按民间借贷纠纷偿还借款及利息

  谌臻 张倏越 赵银熙

  为投资做生意,岳母陈某某向女婿方某先后借款480万元。谁知短短几年后,女儿女婿离婚。前女婿方某多次要求前岳母陈某某还款一直未果,一纸诉状将前岳母告上法庭。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方某偿还欠款480万元,并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年利率24%

  的标准计付利息。

  480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

  2011年,方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陈某某之女胡某某,并于当年7月登记结婚。2013年下半年起,陈某某称要和朋友顾某一起做生意,先后向方某借款共计480万元。谁知,2015年7月方某与胡某某离婚。之后,方某多次要求前岳母陈某某偿还借款,但陈某某均表示没钱。

  2016年8月,在方某的坚持下,陈某某向其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借款总金额为480万元,方某和陈某某及其合伙生意人顾某三方达成了《债务执行备忘》协议。可协议签订后,陈某某和顾某不仅没有履行约定还款义务,且后期完全处于了“失联”状态。无奈之下,方某只得将陈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48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约50万元。

  庭审中,被告陈某某辩称两人之间并无借款事实存在,而是基于亲属关系形成的赠与及非赠与经济关系,并表示此前已退给方某共计116万余元。对于欠条内容,陈某某认为,方某于2016年要求自己退回资金,两人与顾某三方形成了480万元的《债务执行备忘》。顾某离开后,方某写好480万元欠条,以要求自己负责催收为由签字确认,自己是为避免矛盾激化最终才答应签字,因此只认可有催收义务,并非债权凭证。

  116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签名确认的欠条,内容清楚明确,载明了被告对原告负有480万元债务。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签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应有充分准确的认知。因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被告提出“对债务仅有催收义务”的辩称不能成立。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支付前述款项,并非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而系赠与或无偿资助,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仍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对于被告诉称已向原告退款116万余元,原告认为系偿还利息,被告则认为是退还本金。对此,法院认为:从被告转账支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来看,2013年11月底至12月原告向被告集中支付款项后,被告于2014年1月起,开始逐月向原告支付相对固定数额的资金,且每月的支付金额完全一致,也与原告所述的月利率3%的计算数额相对应,则该款项应确认为是被告偿还原告的利息;同时,因被告支付该款项的时间均在欠条形成之前,如果116万余元是偿还的本金,那么则应该在欠条中予以扣除;并且即便将116万余元作为已退还本金予以扣除,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欠条中约定的年利率24%的投资回报,故对欠条载明债务依法应予以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方某偿还欠款480万元,并以4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付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