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 资质证书被扣还成了被告

  
2019-03-15 11:44:11
     

  法院:公司立即返还资质证书

  张倏越周兆保赵银熙

  最近,绵阳市涪城区的王女士很是郁闷。从原公司辞职后,不仅自己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道桥专业《中级职称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证件被公司扣押,还被告上了法庭。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处该公司返还王女士被扣的相关证书。

  ■纠纷

  离职证书被扣还成了被告

  现年48岁的王女士,家住绵阳市涪城区。2012年9月,她与绵阳市游仙区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工程部资料员一职。2015年1月,王女士将自己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证》《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书》《中级职称证》和《毕业证》等交由公司行政部门保管。

  2018年1月,该公司中标一土地整理项目,王女士在投标文件中被列为项目负责人。根据该项目业主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要压证施工,等待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予以退还。可就在一个月后,王女士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2018年3月,公司总经理在王女士的辞职申请书上签署“同意”,申请书下方则另外注明:“员工在项目所压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待公司确定人选,经业主单位同意换证后,公司转给本人。”

  离职了却拿不回属于自己的资格证,王女士有点无奈。2018年5月,王女士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自己的《一级建造师证》等证件原件、并出具离职证明。2018年9月,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相关仲裁裁决书。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服,遂向游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归还王女士资质证件,且无需为其出具离职证明。

  ■庭审

  证书何时还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某建筑公司认为,王女士在明知相关项目需要压证施工的情况下,未依法提前告知公司就解除合同且自行离职,所以,公司在王女士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时,为解决问题,与王女士进行了协商,就相关项目所压证件返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经业主单位同意换证后,公司转给本人”。不过,在后期经过公司多次协调,业主单位均未同意换证。

  王女士则认为,自己和公司在2018年2月就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就应该将自己所有证书原件返还并出具离职证明,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针对公司称双方对证书返还时间协商一致,王女士认为与事实不符,是公司单方意见,而公司在辞职申请书上自行添加部分内容,并未征得自己同意。另外,自己提出离职后,公司依然使用自己的证书参与项目投标建设,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庭审中,经核实,该公司已向王女士返还《毕业证》《造价工程师证》,尚未返还的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中级职称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水利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公路合格证》。

  ■判决

  公司立即返还被扣证书

  游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女士在2018年2月向该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2018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同意其辞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王女士主张该公司为其办理离职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公司是否应向王女士返还相关资质证件。对此,法院认为,其一,王女士的相关劳动能力资质证件系其合法取得,其证件本身所有权属于王女士,王女士任职期间公司基于工作需要代为管理,在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应予返还;其二,王女士向公司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下方,虽备注有“项目所压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待公司确定人选,经业主单位同意换证后,公司转给本人”字样,但备注内容是否经过王女士本人同意,公司一方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即便该备注内容系经双方协商同意,但在王女士已离职的情形下,公司继续使用其资质证书参与建筑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相关规定,亦属无效。公司以“证件返还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为由进行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虽涉案土地整理项目的业主方要求压证施工,但因特殊情况,如辞职、死亡等情形,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进行更换,并无事实上的履行障碍。

  综上,游仙区法院依法依规判处原告某建筑公司返还被告王女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中级职称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水利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公路合格证》,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王女士出具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