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转嫁”5 次的盗抢车

  
2018-12-21 10:04:04
     

  兰有斌 李旭

  一辆旧的自卸货车,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被接连买卖数次,层层卖家、买家险遭牢狱之灾,互相之间的索赔官司也连绵不绝……近日,江油市法院审结蒋某濠起诉魏某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从而牵出了一辆盗抢车在9年时间里被至少“转嫁”过5次的闹剧。

  旧货车几度被转卖

  2011年5月,江油市贯山镇小伙魏某模邀约堂兄魏某彪和表兄陈某家、张某,一起前往阿坝州巴郎山隧道开凿工地务工。其间,他们发现该工地急需车辆运输隧道渣土。于是,他们合伙紧急购买了两辆旧货车搞经营,收入果然十分可观。

  其中,一辆车牌号为川U216××的红色东风大力神自卸货车,是他们花了10万元从松潘县黄龙镇绰号叫“张幺娃”的当地男子手中购得。张幺娃表示,此车是自己之前从他人手中购得,没有行驶证等相关手续。

  同年8月,巴郎山隧道开凿工地土建工程基本完工,在张幺娃的护送下,魏某模等人一路驾驶这辆旧自卸货车离开阿坝州地界,返回江油市贯山镇,然后将此车闲置停放于贯山镇客运站内。

  2011年9月初,江油市武都镇小伙蒋某濠因开采运输河坝砂石急需货车,打听到贯山镇客运站内有一辆闲置自卸货车,便赶到现场交涉购买事宜。同年9月10日,蒋某濠作为乙方,与甲方魏某模的父亲魏某富(代表魏某模、魏某彪、陈某家和张某4人)签订了《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蒋某濠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2万余元,买下了这辆旧自卸货车。该合同中约定,如该车属被盗、抢劫渠道购买,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查扣发现是盗抢车

  2013年3月初,蒋某濠通过网络中介平台发布旧车转让信息。湖北省荆门市漳河镇村民程某清获悉此信息后,于同年3月9日赶赴江油市,与蒋某濠签订《旧车转让协议》,以8万余元的价格买下这辆旧自卸货车。该协议约定,此车转让后如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以及应缴的一切规费,均由程某清自行承担;此车若属盗抢车辆,蒋某濠退还程某清全部车款,追查车辆产生的费用也由蒋某濠支付。

  程某清将货车开回乡后,开到汽修厂对其进行了维修。同年6月5日,程某清又与当地人杜某应签订《购车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此车卖给杜某应。杜某应驾车返家途经湖北省境内某收费站时,遇执勤民警盘查,因该车无行驶证等相关手续,被警方扣押。经警方进一步查询,查实该车系2009年6月3日成都市新都县(现新都区)城西派出所立案侦查的被盗抢车辆。

  随后,杜某应、程某清、蒋某濠、魏某富、魏某模、魏某彪、陈某家、张某因涉嫌盗抢车辆,先后被湖北省监利县警方刑拘或取保候审,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释放。

  购车款引连环官司

  难道12万元购车款就这样打了水漂?2014年7月,杜某应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程某清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后经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程某清返还原告杜某应12万元,杜某应撤回起诉。

  2015年7月15日,程某清同样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蒋某濠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判令双方之前签订的《旧车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蒋某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决:原双方签订的《旧车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蒋某濠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程某清返还车款8.5万元。

  今年9月10日,蒋某濠又将魏某富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12万余元。此案庭审期间,被告魏某富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诉讼主体,遂将儿子魏某模、侄子魏某彪、陈某家、张某4人追加为被告。近日,在江油市法院法官的多次调解下,此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4名被告向原告蒋某濠返还11.5万元购车款。

  据了解,目前,有关这辆自卸货车的盗抢案件,公安机关仍在侦办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