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漏洞百出的借款纠纷

  
2018-08-01 17:23:14
     

  赵英颖本报记者牟廷河

  陈某与李某恶意串通,虚构较大数额的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7月31日,记者从南充中院获悉,陈某与李某因虚假诉讼,分别被该院处以5000元罚款的处罚。

  出具借条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2015年1月6日,李某在陈某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人为公司项目部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李某则在经手人一栏中签字。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并约定逾期不付款按月息1.2%计息。这笔借款到期后,陈某以李某未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一并将湖南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中,李某当庭认可借款事实,并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且该借款全部用于了工程建设,应由湖南某建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同时,陈某还拿出了2015年1月4日在银行取款50万元的凭证,作为出借款项来源的证明。

  鉴于李某与陈某一致认可借款,湖南某建设公司未对借款之事提出异议,而是重点向法庭声明,李某没有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的权限,公司并未就借款这一特殊的、具体的法律行为对李某授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为湖南某建设公司在该项目上的代理人,现李某以该项目部名义在陈某处借款,并加盖项目部印章,且在借款时向陈某披露了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又在借条上载明借款用于工地抢工期人工材料。陈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受湖南某建设公司指派向其借款,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遂判决由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依照其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寻求救济。

  一审宣判后,湖南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

  庭审调查

  双方陈述破绽百出

  二审中,当承办法官对50万元借款交付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询问时,陈某陈述之前不认识李某,是通过朋友冯某介绍认识的,借条上未约定借期内利息是基于信任冯某,而50万元借款是自己从银行取回家后,冯某与一个陌生人一起来家中拿走的,借条也是当场出具的。

  但当法庭询问李某时,却得到另一种说辞。李某陈述,自己与陈某的丈夫是多年朋友,两人熟识,陈某从银行取款后,当场就将50万元用口袋装起交付给了自己,当时在场的还有公司的财会人员小张,且并没有立马出具借条,是隔了两天后自己才写的借条。

  鉴于两人对案涉借款的交付地点、在场人员、交付时间等陈述均不一致,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取款银行,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经查,2015年1月4日,陈某的确有50万元的取款记录,但该记录是陈某将自己定期账户的50万元取出后,立马又存入了自己的活期账户。

  面对此证据,陈某再次辩称,本案借款并不是用这50万元交付的,而是由其儿子的账户上取款20万元加上其他款项,凑齐一起交付的,对此意见,陈某再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真相大白

  依法惩处虚假诉讼

  陈某与李某分别到庭陈述,自认本案借款的确未真实交付,双方并未发生真实的借款关系,本案系虚假诉讼!

  真相大白后,法院认为,陈某、李某二人已自认双方及湖南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为陈某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法院对陈某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同时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鉴于陈某、李某二审中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且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未造成重大损失,法院酌情对陈某、李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张梓欣表示,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经济纠纷案件增长较快。在经济交往活动及维权过程中,每一位参加主体,都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须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恶意行使诉讼权利和不正当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官的“火眼”,终将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