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贩毒“一条龙”9人获重刑

  
2018-06-27 10:45:22
     

  本报记者杨元禄
  
  6月21日,泸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7起涉毒案件审判情况。其中,王某、刘某等10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备受社会关注。
  
  【基本案情】
  
  2013年8—9月,王某两次向刘某购买大量冰毒,然后安排邱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接到货后运回泸州。同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隆纳高速公路泸县收费站将邱某抓获,查获冰毒11286.4克。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并在其租房查获冰毒3043.2克。
  
  经查,2013年6—9月,王某先后向广东省佛山市贩毒人员李某甲贩卖冰毒200克,向长宁县贩毒人员文某贩卖冰毒1200克,向合江县贩毒人员汪某贩卖冰毒1000克,向泸州市龙马潭区贩毒人员赵某甲贩卖冰毒2000克。
  
  另外,2013年7—9月,另一名涉案人员赵某甲安排何某向泸州市吸毒人员沈某贩卖“麻古”50颗4.5克,向攀枝花市贩毒人员张某、内江市贩毒人员钟某等人贩卖冰毒199.69克、“麻古”18.02克,通过李某乙介绍向长宁县贩毒人员文某贩卖冰毒500克,安排赵某乙向宜宾市翠屏区贩毒人员叶某贩卖“麻古”400颗36克。
  
  2013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赵某甲的两处租房及其身上共查获“麻古”2409克、冰毒1215.8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多人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应予严惩。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量刑情节、涉案毒品数量、认罪、悔罪态度,判决如下: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邱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文某、汪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乙分别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15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3万元到15万元不等。罪犯王某、刘某经最高法核准,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由泸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核准被告人王某、刘某死刑。
  
  【典型意义】
  
  该案参与人员、犯罪环节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购毒、运毒、贩毒“一条龙”,涉及多个省市,犯罪区域广,社会危害性极大。王某指使他人运输大宗毒品,本人或指使他人贩卖大量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又系毒品再犯、累犯。刘某系王某的毒品上家,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拒不认罪。法院根据王某、刘某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王某、刘某均判处死刑。此外,本案还判处1人死缓,1人无期,5人获9—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9人被判重刑,充分体现了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