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8-06-01 09:36:25
     

男子借款亲朋担保,逾期未还,担保人全不认账

法院: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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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油市太平镇新华村60岁村民陈大爷最近遇上了烦心事。3年前,男子王某向他借款,其妻子、父亲和老熟人先后在借款合同及后续还款补充协议上签字。没想到,王某这笔借款逾期未能归还,当初签过字的担保人事后全不认账。一气之下,陈大爷将王某及其妻子梁某以及王某的父亲王某于、老熟人吕某一起告上法院。

  近日,江油市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判令被告王某夫妇共同偿还欠款29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于、吕某承担连带责任。

  男子借款亲朋都来担保

  2015年12月24日,王某与陈大爷签订《借款合同》,王某的老熟人吕某作为见证人和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该合同约定:王某在陈大爷处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每月付息9000元整,借款自2015年12月24日起,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吕某将自家位于江油市太平镇新华村三组的一处即将拆迁房屋作为担保。合同签订的当天,陈大爷即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王某转款30万元。

  2016年8月26日,王某夫妇向陈大爷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2016年9月6日向陈大爷归还10万元,2016年10月20日向陈大爷归还20万元。吕某再次作为见证人,在该还款计划书上签名。之后,在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月24日、2月7日,陈大爷与王某夫妇达成《借款利息偿还补充协议》和《借款偿还补充协议》,就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进行多次调整。2017年10月23日,王某的父亲王某于与陈大爷签订《协议》,载明“王某于次子王某、儿媳梁某借陈大爷现金贰拾玖万元整,若2017年12月30日前没有归还,王某于愿意以自己的住房抵账。”

  谁知,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王某夫妇仍未向陈大爷偿还欠款29万元。

  逾期未还担保人全不认账

  2018年1月2日,陈大爷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吕某、王某于告上江油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息,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付清止;吕某作为双方老熟人,主动将自家位于江油市太平镇新华村三组的一处即将拆迁房屋作为担保,充当借款担保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于作为王某的父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清偿责任。

  江油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公开审理。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王某已经归还了陈大爷8个月的利息。但被告王某夫妇辩称,他们夫妻现在正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上载明由被告王某承担所有债务,因此梁某不承担对陈大爷偿还借款的法律义务;被告吕某辩称,其担保的范围是自家即将拆迁房屋的拆迁款,在该房屋拆迁之前,还是应当由被告王某夫妇自己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某于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儿子王某与陈大爷之间的借款行为,自己的签字系受到威胁,不认可自己的签字行为。

  一审判决亲朋连带清偿

  法院认为,原告陈大爷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月息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规定,法院认定被告王某与原告陈大爷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后续的系列补充协议,系王某与妻子梁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意愿表达,连带偿还责任不以夫妻婚姻关系解除而变更。

  近日,江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夫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大爷归还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吕某和王某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