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车借款 车却过户给了他人

  
2017-08-15 09:18:50
     


  本报记者王一多
  
  2016年底的一天,陈力正准备开车出门,却发现自己的车不翼而飞,就在车辆被盗的几天后,他却收到了一条来自成都市交管局发送的短信“您名下的川A7……已成功办理过户业务”。陈力懵了,究竟是怎么回事?他努力回想,觉得车辆丢失可能与此前他和别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有关,当时他将这辆车用于了抵押担保。
  
  由于不知道是谁偷的,陈力一纸诉状将他的机动车买方刘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车辆。昨(14)日,记者获悉,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已审理终结了这起纠纷,确认该车辆归原告陈力所有,被告刘海应配合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迷糊!车辆抵押了钥匙也交了
  
  2015年12月,陈力因资金周转向某小贷公司借款2.5万元,与该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甲方(陈力)向乙方(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本息偿还方式为甲方必须在还款当日或之前按照《借款协议信息补充表》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同时,陈力将自己于2015年4月购买的成交价为6万元的车辆作为抵押担保物。
  
  双方还约定,如果甲方逾期5天未还款,乙方有权占有甲方抵押担保物并将其处置。陈力签署的《借款协议信息补充表》表明,他已将该车辆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都交给了乙方。
  
  蹊跷!车主未到场车却过了户
  
  根据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当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到当地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后,再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办理交易过户的,交易不具备法律效力,车辆产权也不转移。那么,陈力的车到底是如何被过户的?
  
  经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被告刘海与他人签订了《四川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卖方以28000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刘海。合同卖方处签名为陈力,但是陈力表示自己没有签字也并不知情。12月25日,成都白佳二手车市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买方刘海,卖方陈力,车价合计28000元”。
  
  此发票的开具是否合法?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到成都白佳二手车市管理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证实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确是该公司开具,因为刘海向其出具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买方身份证原件、车辆买卖合同原件,符合开具要求。据该公司介绍,只要买方到场,提交了相关材料,就可以出具统一发票,至于卖方是否需要到场,并未作要求。于是,12月25日,在被告刘海向成都市车管所提交了包括发票在内的相关材料后,涉案车辆便顺利地被转移登记到他名下。
  
  推翻!法院依法判决物归原主
  
  既然车已完成交易过户,被告刘海也坚持诉争车辆是他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是合法所有,陈力又是怎么把车要回来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之一。于是本案的争议点就集中在“刘海是否有支付行为”。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庭审中,被告刘海对交易细节的陈述非常模糊,不能提交支付购车价款的支付凭证,甚至不能当庭陈述购车的价款是多少。对此,刘海的解释是“该车的价款是由其妻子支付,故其不清楚车价”。“这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因此不能确定刘海是否支付了购车的价款,无法认定刘海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车辆。”该法官解释道,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本案讼争车辆在诉讼时已登记在被告刘海名下,可以推定其为权利人,但推定制度仅适用于其消极地维护自己的占有,而不适用于积极行使权利,例如占有人不得仅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证明自己对其享有所有权,当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有某种与受推定的权利状态完全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存在时,就可推翻该项推定。
  
  因此,双流区法院对于刘海关于讼争车辆系其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主张不予采纳,确认该车辆归原告陈力所有,被告刘海应配合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