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微信“收款”3000 元 算抢劫

  
2017-07-12 09:19:47
     


  本报讯(杜军记者田志林)洗脚店消费起纠纷,男子喊来同伙强行从被害人微信上“收款”3000元。记者昨(11)日获悉,苍溪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李某、杨某3年和1年8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洗脚店内起纠纷
  
  2016年11月的某天凌晨,文某在县城某洗脚店消费时,与该店经营人韩某发生了纠纷。随后,悻悻离开的文某站在街边拿出手机联系上了朋友李某和杨某。通话中,听闻文某邀其“办业务,挣点钱”,李某和杨某半小时左右就赶到了洗脚店门口和文某会合。三人碰头商议了一阵后,一起走进了洗脚店。
  
  一进门,杨某就按照刚才商议的分工关上店门、守在门口。文某、李某则径直找到韩某,一见面两人就扇了韩某几耳光。随后,两人又用言语威胁让韩某“拿钱”。但受到惊吓的韩某始终说自己没钱。文某、李某分别搜了韩某的衣服口袋和店里的收银台,也确实没找到多少钱。
  
  强行“收款”3000元
  
  眼看这趟“业务”要落空,文某和李某商议出了个新办法。在强行夺过韩某的手机后,文某打开了韩某的微信。在微信“钱包”里,文某发现韩某没有绑定银行卡,只有几十元“零钱”。再次商议后,两人还是决定在韩某的微信上打主意。
  
  在微信聊天记录里,文某找到了韩某最近联系的几位微信好友,分别给他们发去了“我遇到意外了,快借点钱给我”的信息。随后,微信好友魏某回复了信息并问出了什么事。文某再次以韩某的名义编织谎言。最终,微信好友魏某果真“转账”了3000元到韩某的微信。大喜之下,杨某赶快又掏出自己的手机打开微信。并通过扫码将韩某微信上的3000元“收款”到了自己的微信上。
  
  得逞之后,文某和李某还嚣张的威胁韩某“不准报警,否则收拾你”。并在离开前,抢走了韩某的手表。
  
  3人犯抢劫罪获刑
  
  “业务”得手后,文某分得1000元,李某分得1200元,杨某分得800元。次日,担心案发的杨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文某、李某也被苍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苍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李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方式,强取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和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