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八百万增值税发票 七旬老汉获刑

  
2017-07-11 10:01:05
     

  本报讯(兰有斌 李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七旬男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高达882万余元。6月13日,江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现年71岁的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人王某伙同蓬溪县人杨某从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李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江油市某矿业公司、江油市某钢铁制品公司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北川某水泥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从安州区某水泥有限公司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计税共计531.5万余元、税额共计77.2万余元。其中杨某参与了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共计88.5万余元、税额共计12.8万余元。李某已将上述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