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堵挡墙起冲突 法院判三七担责

  
2017-06-07 09:48:39
     

  
  本报讯(兰有斌 李旭)邻里之间应该互帮互助,但家住江油市的两邻居因建一堵挡墙起冲突,造成杨某某轻型脑伤,住院治疗花费上万元。昨(6)日从江油法院传来消息,该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有责任,按照责任三七划分,判决被告谢某某向原告杨某某赔偿损失6795元。
  
  53岁的杨某某与67岁的谢某某是邻居。2015年12月3日上午,谢某某在自家房屋台阶上砌挡墙,杨某某回家看见后,认为谢某某的房屋台阶修建在某寺庙的排水口上,占用了公共使用区域,且杨某某早与该公共区域所有者协商该位置归杨某某使用。两人发生争执后,造成谢某某胸部衣服被撕破、杨某某鼻部肿胀。杨某某住院治疗26天,共计支出门诊及住院治疗费、陪护费14000余元。2016年3月,杨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6年11月,杨某某向江油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谢某某支付医疗、误工、护理、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抓扯,谢某某应对杨某某的损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遇见谢某某修建挡墙,但未能采取正确途径解决纠纷,而是冲动地去推倒谢某某修建的挡墙,对纠纷发生和升级有一定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此次事件对杨某某的损失,由谢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杨某某承担30%的责任。
  
  今年3月,法院确定杨某某损失共计1万余元,品迭相关费用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某向原告杨某某赔偿损失6795元;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绵阳中院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