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进支付宝账户的兄弟

  
2017-03-08 09:43:17
     

钻进支付宝账户的兄弟

表哥偷信息 表弟帮提现

李建蓉张登银本报记者陈博

先是网上购买他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及取款密码等信息,再进行信息验证,修改他人支付宝账户的登录、支付密码,然后登录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运用这样的方式,成都蒲江小伙程某和宴某先后多次转走了别人2.4万余元,并用18岁的表弟刘某的账户进行转移后提现。

近日,程某、宴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盗窃罪,被成都市蒲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11000元;帮助提现的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7000元;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5000元。

购买信息修改密码

小伙转走两万多元

25岁的宴某自2015年11月开始,便和程某、张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他人的银行卡号、身份证信息、银行预留手机号、银行取款密码等信息。他们利用购买的信息验证、修改他人支付宝账户的登录、支付密码,企图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

宴某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先后盗取了一些人的支付宝账户资金,因为数额较小,被盗的人并没有察觉,有的察觉了也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去年2月21日,宴某等人看准一次机会,在取得他人信息后,他们通过支付宝两次核实身份认证的方式,分别重置了毕某支付宝账户的登录和支付密码,并把受害者毕某支付宝绑定手机更换为他的手机号码。重置了密码又过了几天后,他们认为风险结束,就把受害人支付宝里面的400多元转到了自己支付宝内。

又过了两天,宴某18岁的表弟刘某到他家吃饭,宴某用手机给表弟充了10元话费,通过这个操作,宴某发现自己使用毕某的银行卡内有钱,他喜出望外,告诉表弟自己用的是别人的支付宝给他充值的。

随后,宴某陆续多次从毕某的支付宝转了24000多元到他的支付宝,这一过程,让他兴奋不已……因为宴某支付宝没有绑定银行卡,所以为了提现,他将盗转过来的钱转移到表弟刘某支付宝账户内,后又再转移到张某支付宝账户,由张某转移到银行卡提现。

这么多钱被转走,受害人肯定会去查。原来,受害人毕某是杭州人,她手机先后收到18条被扣款的短信,便向杭州公安报案,并拨打了支付宝公司客服热线说明情况。

支付宝公司经过调查,查到了是宴某在蒲江作的案,蒲江警方接报后,很快便将宴某等人抓获归案,后者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明知赃款还帮提现

18岁表弟也获刑

经审查,宴某、程某、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盗窃罪。侦查中,检察院对程某的笔记本电脑等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固定,为后面起诉该案打下了证据基础。

为了确认宴某、程某、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检察官必须先确定他们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但是从查获的电脑、手机内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很多是重复的,而且没有办法用计算机进行快捷统计。对此,本案承办人——蒲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张登银对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每个文档逐一进行了统计,最后准确计算出了他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

另外,本案中,宴某将受害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盗窃后分多次转移到自己账户内,但为了提现,将所盗资金转移到刘某支付宝账户内,再转移到张某的支付宝账户,由张某转移到银行卡提现。

张登银告诉记者,在此过程中,宴某明确告知刘某、张某该资金是盗窃所得,但刘某、张某依然提供账户帮助宴某转账、提现,他们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近日,蒲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程某、宴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11000元;张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7000元;18岁的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