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收账 三男子惹罪上身

  
2017-02-09 10:09:02
     

彭屏 申伯英

3名男子为帮人收账,暴力拘禁女老板,并强迫其签下抵押合同,变卖抵押车辆。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受托为他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1年7个月至3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人共谋帮人收账

谢某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开了一家“兴阳猪副食品批发中心”,经营猪副食品。通过中间人介绍,谢某认识了在宜宾经营冻品批发的王某。2015年初,王某到谢某的批发中心考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谢某从广东向王某批发猪副食品冻制品用于销售,并约定了先售后结的结算方式。2015年4月,谢某给王某发了第一批货物,价值14万余元。在此之后,因王某要货量和品种过多,谢某无法继续供货,双方终止合作。在结算货款时,谢某称王某未支付货款,而王某坚持已付清货款,双方发生争执。

谢某认为王某欠其货款14万余元拒不支付,遂通过中间人联系到重庆人郑某甲,于2015年8月28日一同到宜宾市翠屏区新街找到王某让其支付货款,王某否认有欠款,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民警处理,谢某等人离开。回重庆后,郑某甲邀约郑某乙并叫其邀约陈某某一起到宜宾找王某收账,两人同意。

2015年8月31日,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驾车从重庆来到宜宾市翠屏区,并事先准备了封口胶、匕首、菜刀等作案工具,对王某进行尾随、蹲守,择机作案。

暴力拘禁女老板

2015年9月3日早晨,王某独自驾驶一辆黑色GLK300型奔驰牌越野车从翠屏区新街往象鼻镇方向行驶,三人随即驾车尾随。行至象鼻镇土地堂处时,郑某甲驾车故意追尾王某驾驶的车辆,三人趁王某下车查看时,将其强行挟持上三人所驾轿车,并对王某进行封口、捆绑和持刀威胁,致王某头面部受伤。

三人驾车在南溪区等地短暂逗留后,将王某及其驾驶的越野车强行带往重庆。途中,王某用手机发短信向其丈夫尹某求救被发现,郑某甲等人没收其手机,并对其威胁。尹某随后报案并短信告知王某。其间,三人将王某随身携带的约1000元现金及手机、黄金项链、手镯拿走,并告知王某他们是受谢某委托找其收帐。

三人将王某及其车辆挟持到重庆市巴南区后,强迫王某在事前拟好的内容为“王某欠款9万元,自愿将自己的黑色奔驰越野车抵押”的《车辆抵押合同》上签字捺印,并将王某捆绑于巴南区木洞镇外一山坡的树上后离开。随后,三人将王某所有的黑色奔驰越野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每人各分2万元,郑某乙将黄金手镯以6273元的价格变卖,陈某某将黄金项链以4250元的价格变卖。王某从树上挣脱后搭乘他人车辆回到宜宾市翠屏区。

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分别于2015年9月11日、9月14日、9月29日将郑某甲、郑某乙、陈某某抓获,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公安机关追回黑色GLK300型奔驰越野车,并返还给王某。陈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24250元,获得其谅解。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翠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乙、陈某某受托为他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另查明,郑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依照相关法条,翠屏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3年9个月;郑某乙有期徒刑2年4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7个月。

法院判决后,3名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平时不学法,犯了罪才知道错了,既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陈某某在法庭上忏悔。◎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