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捡卡取钱 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2015-12-03 10:28:53
     
  本报讯 (记者 胥辉 徐雯夏)“这张卡是捡的,又不是偷的,怎么就违法了?”双流县警方近日公布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史某拾到了一张银行卡,伙同陈某分两个地点将卡里的11000元存款取走。他们认为这张卡是捡来的,取钱并不违法,但随后却被双流黄甲派出所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刑事拘留。
 
  日前,双流县法院以史某、陈某两人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及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两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捡到银行卡
 
  密码写在卡片背面
 
  “我的银行卡丢了,里面的钱都被取走了。”今年3月26日深夜,钟师傅急匆匆来到双流黄甲派出所报案,称他当晚在黄甲街道一取款机取钱后,将银行卡忘在了取款机旁,卡里的11000元存款被取走了。
 
  据钟师傅描述,当日他取完钱以后,忙着数钱,就把卡随手放在取款机旁。离开时,只带走了钱,却把银行卡遗忘在了取款机上,而取款密码就写在银行卡背面。
 
  黄甲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通过调取银行清单和监控,民警发现嫌疑人在两个不同银行的取款机上分批取走了卡内现金。监控视频显示,嫌疑人为两名30岁左右的年轻人。
 
  经过走访调查,警方最终锁定其中一名嫌疑人为黄甲街道王家场社区的史某。5月12日,民警在史某家中将其抓获。“我是捡的卡,又不是盗抢得来的,大不了我把钱退了就是。”在抓捕现场,史某当场交代了捡到银行卡并将卡内存款取走的事实,但仍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随后,另外一名嫌疑人陈某也被捉拿归案。5月13日,两人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双流县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史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及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民警释疑
 
  5000元以上就立案
 
  双流县公安局法制科副大队长陈晓雪表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只要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可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该案中使用的是一般的银行储蓄卡,也适用信用卡诈骗罪吗?陈晓雪说,所有银行卡均定为信用卡范畴,如果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时的情况,则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同步新闻
 
  试出密码取款获刑4年
 
  本报讯 (蒋婷 陈琳 记者 雍剑波)捡到银行卡后竟在ATM机上试出了正确的密码,取走了卡上的5万元钱,一时贪心的张某自食恶果,近日被武胜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害人陈先生在武胜县清平街附近将其农业银行储蓄卡丢失,后被张某拾得,张某抱着侥幸心理于凌晨两点多的时候在武胜县农业银行某自动提款机上试探,很快就试探出陈先生设置的单一数字密码,以转账和取现等方式将陈先生卡上5万余元现金取走,用于其挥霍消费。
 
  武胜县检察院以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武胜县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张某之前有其他案底,武胜县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