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收购并拆解三元催化器达5吨,法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6-11-06 09:48:1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一名“90后”男子为牟利,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拆解废旧三元催化器,切割产生的粉尘和废料将重金属污染物带入周边土壤。11月4日,四川法院第十一届“十佳庭审”评选暨代表委员联络活动走进达州市达川区法院,近20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旁听了该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该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达州法院审理的首起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无证收购三元催化器并售卖,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24年至2025年期间,“90”后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汽修厂及报废车处理厂收购废旧三元催化器,并租用门市存放。刘某使用切割机及锤子对收购的三元催化器违法拆解,将内部含钯、铂、铑等重金属的催化剂块状物取出后分装打包,并将拆解剩下的外壳等分别销售给他人,共计销售3916公斤、非法获利5396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门市内还现场查获已切割的三元催化剂、外壳共计1736公斤,未切割的三元催化器780公斤。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拆解切割废旧三元催化器产生的粉末、壳体等属于危险废物,其中的污染物迁移至周边土壤,导致监测点重金属浓度超过土壤生态环境基线。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

庭审现场:刘某辩护人作无罪辩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聚焦以上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公诉方认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转账与聊天记录、称重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首先,刘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为谋利私自收购废旧三元催化器,在拆解切割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粉尘并造成废料堆积,导致周边土壤污染。其次,拆解的粉末、壳体及前后焊接连接管道均被鉴定为危险废物。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5吨,刘某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作案后如实供述,已退缴违法所得5396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

辩护人则从行为定性和危害后果两方面提出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刘某只做了简单切割后出售给下游,研磨、粉碎主要由下游完成,切割破坏的多是外壳和管道,三元催化器主要形态基本固定,故不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同时,鉴定监测数据中显示的各项污染物未达农用地风险管控的法定阈值,未对农用地使用安全构成实质威胁,属犯罪情节轻微。

庭审现场,鉴定人还出庭接受质询,进一步厘清案涉三元催化器外壳、连接管道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污染后果认定等关键问题。

法院宣判: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收购三元催化器,采取切割、破碎、剥离、分解等方式实施拆解,分离出内部的催化剂载体物质分装打包后对外销售获利,作业过程中存在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根据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某非法处置的三元催化剂粉末、壳体、管道等危险废物,已超过3吨,达到了法定数量标准。结合被告人刘某无证实施经营性拆解处置行为,致重金属污染物迁移至周边的土壤,导致土壤中汞、铜、锌等重金属浓度超过土壤生态环境基线,其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已追缴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做到罚当其罪。但宣告缓刑并不等于免除其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9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危废物品,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来,达州市审理的第一起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本案通过个案公开审判的方式,放大司法警示效应,引导全社会、各类市场主体树立绿色守法经营理念,守住生态安全底线,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针对汽修、废品回收行业的环境隐患,法院将持续做好庭审后工作,持续从严裁判,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保持惩治力度;深化府院联动,通过司法建议督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排查汽修、废品回收网点隐患;精准行业普法,常态化开展案例宣讲,发布典型案例,彻底纠正行业错误认知,从源头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编辑:制作中心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