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吸取都江堰智慧 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全周期治理

  
2026-11-05 09:35:05
     

□ 郭彦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社会矛盾纠纷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我们治理社会矛盾纠纷,就要像治理岷江水一样“宜疏不宜堵”。把千年都江堰蕴含的“因地制宜、顺势而为、天人合一、治水利民”的东方哲学,融入现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全周期治理的血脉之中,这既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是对“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工程学诠释。我们要以都江堰文化为主线,与都江堰工程中的“鱼嘴、飞沙堰、宝瓶口、岁修”等治水智慧精准对应,推动构建分层分类、闭环衔接、完整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处置全周期治理模式。

 一、积极助推,做优从“法院主推”到“党政主抓”的角色转变,推动构建“渠首工程”的领导体制

李冰能够建成都江堰,不是靠他一个人,而是因为他作为蜀郡太守,能够做好顶层设计、科学统筹推进,拥有调动全郡人力、物力、财力的行政权力和资源整合能力。都江堰工程本质上是“一把手工程”。

立足法院职能积极助推,就是让法院从“孤军奋战的治水者”转变为“辅助郡守设计渠首工程的参谋官”。核心要义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法院要做“鱼嘴的勘察者”而非“鱼嘴本身”。充分发挥法院作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晴雨表”的优势,主动向党委政府提交社会矛盾纠纷态势分析报告,将矛盾纠纷防范化解纳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顶层设计。

(二)实现从“末端兜底”向“前端赋能”转变。派出法官团队入驻综治中心,主要职能是培训、指导、赋能入驻综治中心的人民调解员等一线解纷人员,相当于都江堰工程中堰工对岁修队伍的培训,让一线力量具备初步的“分流能力”。

(三)促进形成“党政主抓、法院主推、多方主办”的治理格局。党委政法委主抓综治中心的“五有”“五个规范化”等建设与考核问效工作;法院负责搭建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建立示范判决引领机制、健全风险预警数据机制;司法局负责调解员队伍培育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纠纷的行政调解与前端预防。

二、首抓源头,做细方案设计与源头预防,促进“深淘滩、低作堰”的法理转化

都江堰治水六字诀中的“深淘滩”与“低作堰”相辅相成,构建起既保障输水供给、又防控水量过载的动态平衡机制。

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也有两层:一是制度源头,比如政策、合同等是否存在模糊或冲突之处;二是行为源头,涵盖利益纷争、情感纷争、认知纷争,以及交易习惯、风险防范等多个维度。首抓源头的核心要义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深淘滩”,深入挖掘矛盾纠纷的制度性根源,做实源头防范。法院海量的裁判文书蕴含着大量法治个案信息和“制度漏洞信号”。例如,某类格式合同条款频繁被认定为无效,说明该行业的示范文本有问题;某类行政行为频繁被撤销,说明执法程序存在普遍瑕疵。法院应当定期发布司法白皮书、制发司法建议,向政府及其部门和行业协会推送,推动从制度层面“深挖清淤”,防患于未然。

(二)“低作堰”,为小微纠纷设立低门槛的“自动溢洪”通道。很多小的矛盾纠纷之所以进入诉讼,是因为前端没有低门槛的解纷渠道。例如,物业费纠纷,可以推动住建部门建立“物业纠纷快速调处中心”,提前公示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让这些小微纠纷在低堰处自然溢出,不进入诉讼渠道。

(三)方案设计阶段的“法治体检”。在都江堰选址之初,李冰就对岷江的水文、地质、弯道进行了全面勘察。在重大项目立项、重大政策出台前,法院、政法委或司法局可以提前介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法治意见书”,从源头上避免因政策设计不当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纠纷。

三、突出分流,做优诉讼与非诉讼双轨并行机制,深化鱼嘴分水的现代演绎

在都江堰工程中,鱼嘴将岷江一分为二——外江泄洪排沙,内江引水灌溉。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已经成为共识,但痛点在于,如何让当事人愿意选择非诉讼渠道,如何让非诉讼渠道“接得住、化得了、能持久”。突出分流的核心要义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构建“法治鱼嘴”,建立诉前两次分流机制。借鉴都江堰“水到鱼嘴自然分”的治水智慧,市县两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包括人民法庭),要积极协助同级综治中心构建有效的首次分流机制;同时,在立案大厅设置“导诉分流台”进行二次分流,由法官或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诉前诊断”。对于适合调解的传统民商事案件、简单行政案件,引导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化解;适合仲裁的案件,比如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引导至仲裁机构;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符合赋强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条件的债权,引导当事人前往公证处办理赋强公证;经过分层分类过滤后,对确实无法调处、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案情疑难复杂的纠纷,再导入诉讼程序这道“宝瓶口”。

(二)给非诉解纷赋能,让调解协议具备坚实的法治效力。都江堰的内江之所以能实现灌溉功能,是因为它经过鱼嘴分流后,还有飞沙堰排沙、宝瓶口限流等后续工程保障。同理,经前端一、二次分流通过调解、仲裁、公证等方式化解的纠纷不能简单“一调了之”,法院应当建立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当事人可当场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在24小时内出具确认裁定,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三)给外江的“诉源分流泄洪”兜好底。法院要积极协助并支持前端各类解纷力量,加强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等行为的识别与阻断,建立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在分流阶段识别并予以程序性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前端未调处成功、当事人不服调处或明确拒绝调处的案件,法院要做好司法兜底保障。

四、夯实诉讼,做强“宝瓶口”的兜底保障与“衍生案件”治理,实现“水旱从人”保民生

都江堰工程中的宝瓶口是内江进入成都平原的关键咽喉,它的刚性限流确保了进入灌区的水量恰到好处——旱时放水、涝时关闸,实现“水旱从人”。对应到社会治理实践,诉讼是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法院的主责主业。夯实诉讼的核心要义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大力提升一审质效,让宝瓶口“窄而精”。事实查明要“深淘”。法官不能停留在“坐堂问案”,也不能简单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对于关键事实要主动调查、依职权调取证据,防止因事实不清导致二审发回重审。法律适用要“有刻度”。法官要坚持规则判断、价值判断和路径判断有机结合,确保裁判尺度统一,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服判息诉。判后答疑要“透亮”。法院不能判完了事,特别是对于败诉方,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当主动释明裁判逻辑,把法律依据讲透,从心理上消解上诉冲动。

(二)深化“衍生案件”治理,让每一滴水一次性灌溉到位。要树立“一个纠纷、一个案件、一次性解决”的理念,通过提升一审质效、判后答疑全覆盖,将上诉率压降到合理区间;在审理阶段就查明财产状况、评估履行能力,判决主文做到明确具体可执行,同时通过督促当庭给付、设置违约惩罚条款等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减少执行案件;严格再审标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通过听证、实质复查等方式,让申诉复查本身成为一次“矛盾沉淀”,减少申诉信访。

(三)坚持刚柔并济,确保“水旱从人”的民生保障。坚守公正底线,确保所有司法裁判不得无中生有、不得颠倒黑白、不得畸轻畸重、不得显失公允;坚守刚性要求,对于严重侵权、恶意违约、刑事犯罪等情形,必须依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柔性处理,对于家事、邻里、劳动等民生类纠纷,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调解、和解、心理疏导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建好“法治宝瓶口”,筑牢底线、守牢防线,确保法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合格、力争优秀,让每一个进入诉讼的案件都能“一次通过、案结事了”。

五、重在治本,做实岁修疏浚与类案化解,推动标本兼治

都江堰工程建立了每年岁修、每三年大修的常态化维护机制,实现了“乘势利导”的持续优化。对应到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实践,“治本”的核心在于推动从源头减少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办理一案、化解一类,解决案件背后的共性问题。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核心要义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坚持类案化解,促进从“个案处理”到“批量清零”。坚持“示范判决+平行调解”,对于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教育培训退费纠纷等群体性案件,法院选取典型案件作出“示范判决”,其余平行案件参照示范判决标准进行调解或速裁,实现“判一个、调一片”;坚持“司法建议+行业整改”,对于某个行业频繁出现的同类纠纷,法院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主体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消除纠纷滋生的土壤。

(二)强化数据赋能,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水位预警系统”。都江堰的堰工通过观察“水则”上的刻度,预判来年水情。法院同样可以搭建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当某一地区纠纷数量异常上升、某一行业涉诉案件激增、某一法官发改率异常时,及时向相关地方、部门及法院内部发布预警,真正让司法大数据分析成为“现代卧铁”,精准指导社会治理资源投放。

(三)加强文化浸润,凝聚合力培育“无讼”社会土壤。都江堰之所以能运转两千多年,除了工程本身,还有一代代堰工对“乘势利导”文化的传承。对应到社会治理层面,法院不能只做“裁判者”,还应当成为法治文化的传播者,让法治精神像都江堰的水一样浸润到社会每一个角落;结合办案推动“无讼村居”“诚信企业”创建,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作者系省法学会副会长、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