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滥宰伪造检疫印章 两年涉案销售额48万余元

  
2026-10-26 10:38:50
     

李源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唐万贵

未经定点私自屠宰生猪,网购伪造检验合格印章加盖在“白条肉”上流入市场销售。近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非法经营生猪屠宰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查扣猪肉、制章工具一并收缴。

跨省收猪私设黑屠宰点 假章掩护“白条肉”流入市场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至2026年期间,袁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不具备法定屠宰经营资质的前提下,跨省从云南省多地收购生猪,运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一处租赁房屋内,私设屠宰点开展生猪屠宰作业。

为躲避市场监管,实现私宰猪肉对外售卖,袁某某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猪肉检验合格印章,自行在私宰猪肉上加盖伪造合格印记,再运送至当地菜市场摊位面向普通群众销售。经司法核算,两年间其生猪屠宰销售金额达48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26年3月,相关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摊位猪肉来源异常,涉嫌私自屠宰、未经过官方检验检疫。现场查获鲜猪肉264.75千克、作案手机以及滚筒式印刷器等涉案工具。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晰 持续作案危害大不予适用缓刑

2026年7月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仁和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生猪屠宰管理相关规定,无证从事生猪屠宰与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微信交易流水、屠宰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多项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明确,袁某某具有坦白、当庭认罪、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持续作案时间长达两年,多次实施非法屠宰销售行为,对食品安全领域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不宜认定为初犯、偶犯。

触犯刑律获刑三年 法官警示守住食品安全法律底线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退缴在案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鲜猪肉、滚筒式印刷器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生猪定点屠宰是我国守护食品安全、防范动物疫病传播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私设屠宰点屠宰生猪,伪造、冒用检验检疫合格标识,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市场经营者应当绷紧守法经营之弦,严格落实持证经营要求,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