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王晗阳
低价购二手抵押车遭收回,风险提示能否免除商家责任?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龙某以低于市场价购买一台特斯拉抵押车辆,车辆使用两个多月后被融资租赁公司取回,险些车钱两空。法院穿透审查交易实质,认定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车辆买卖,结合双方过错划分责任,判决解除合同,由汽车销售方承担八成退款责任。
案情回顾
14万元购车,两月后车辆被第三方拖走
2024年11月,龙某与成都某汽车销售部签订《车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案涉车辆为不过户抵押/质押车辆,存在未还清贷款,具有被收回风险。龙某按约全额支付140000元购车款,销售部向龙某交付特斯拉车辆及部分债权凭证。
仅仅两个多月之后,2025年1月5日,停放在小区车位内的案涉特斯拉被某融资租赁公司拖走,现场留下《租赁车辆收回告知书》。龙某报警后才查清车辆真实权属背景:案涉车辆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置后出租给原车主郝某使用,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此前上海一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就该车辆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因原车主长期拖欠租金,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将车辆直接收回。
花钱购入的车辆被第三方强行取回,龙某遂将汽车销售部及相关人员诉至成都市温江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全额返还购车款,并主张三倍价款赔偿。
庭审过程中,案涉汽车销售部抗辩,双方建立的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并非车辆买卖;协议已经明确提示抵押车交易风险,龙某明知风险仍自愿交易,车辆交付后风险已经转移,全部损失理应由龙某自行承担。
最终,成都市温江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案涉协议,汽车销售部向龙某退还购车款112000元,并承担保全费2656元。对于龙某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汽车销售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分析
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是债权转让还是车辆买卖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合同性质不能仅看协议标题,应当结合交易目的、对价、权利义务内容综合判断。本案中,龙某支付14万元高额款项,核心目的是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而非受让针对原车主的金钱债权;销售部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车辆,协议大量条款围绕车辆交付、违章责任、车况确认作出约定,完全符合买卖合同法律特征,该份《车辆债权转让协议》实质上属于车辆买卖合同,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认定意味着,销售方不能以"债权转让"之名规避车辆出卖人应承担的权属瑕疵担保与如实告知义务。
概括性风险提示能否免除商家责任?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法院指出,出卖人负有法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协议中笼统提示“车辆系抵押车、存在被收回风险”, 仅属于概括性风险告知,不等同于对全部权利负担的完整、充分披露。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二手车经营主体具备专业知识与信息核查优势,应当查清并向买受人如实告知车辆权利负担的种类、来源、涉诉及执行风险等关键信息。本案中,销售部只泛泛提示车辆存在贷款、质押情形,却未披露车辆实为融资租赁物、已经法院裁判确认租赁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重大事实。该重大权利瑕疵直接造成车辆被合法权利人收回,致使买受人购车使用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销售部已构成违约。
同时,法院考量到,龙某以显著低于市场正常行情的价格购车,签约时明知车辆属于抵押车,对交易风险有所认知,自身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据过错与责任相匹配原则,法院酌定汽车销售部承担80%责任,龙某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提醒
交易时不要被合同名称误导
法官提醒,部分商家以"债权转让"之名行车辆买卖之实,试图通过协议标题和概括性风险提示规避责任,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交易不要被合同名称误导,即便签署所谓“车辆债权转让协议”,如交易实质是取得车辆占有使用权,司法上会按照买卖合同关系进行评价。
二是概括式风险提示不等于完整信息披露,车商不能单凭一纸免责格式条款,完全免除法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三是消费者应当审慎看待抵押车、转押车,协议标注风险,不代表买受人自愿接受车辆被合法权利人直接收回的后果。
四是购置机动车优先选择能够正常过户的车辆,交易前主动查询车辆抵押、融资租赁、涉诉信息,妥善留存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发生纠纷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