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荣县法院审结一起宣告失踪案件。
刘某自2022年3月外出后失联,亲友多方寻找未果,有关方面亦未查询到其活动轨迹。2026年,刘某父母刘某某、郝某某向荣县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并指定刘某某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荣县法院依法发出寻找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仍然下落不明。

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自2022年3月起失联,经亲友多方寻找未果,有关方面亦未发现其活动轨迹,期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刘某某、郝某某系刘某父母,属于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发出寻找公告期间,未收到刘某本人或者知悉其下落的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任何信息。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并指定刘某某为财产代管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宣告刘某失踪,并指定刘某某为失踪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刘某失联已满二年,其父母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经公告寻找无果,依法宣告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财产管理和相关民事关系稳定问题,不等于宣告死亡,也不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