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的出租房,该房主还是租客担责?

  
2026-10-22 15:16:58
     

丁春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部分承租人以为“合同一解除,责任就一笔勾销”,在损坏房屋后以解除合同来逃避责任。近日,荣县法院以调解方式化解了一起此类纠纷,明确合同解除不免除承租人在租期内对房屋造成损坏的赔偿责任。

朱某等三人将一临街商铺租给谢某,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每年租金24万元。租期第三年,谢某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朱某等三人解除租赁合同。朱某等三人按照约定时间收房时发现商铺内建筑垃圾遍地、墙面吊顶电路毁损、墙体改动较大,与当初交房时的模样相差巨大,严重影响再次出租,故要求谢某赔偿房屋修复费、空置费。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谢某赔偿房屋修复费、空置费共计7万余元。

法官说法

解除合同仅终止未来的履行义务,并不免除解除前已经发生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期内造成房屋损坏,出租人有权就其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包括修复费用、因损坏而导致的租金损失等。

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若是正常使用产生的自然损耗,承租人无需赔偿;但如果是承租人在未获得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造成墙体改动、吊顶电路损毁、遗留建筑垃圾等非正常损坏,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房屋无法出租的空置损失,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制作中心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