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不算工伤?法院判决:企业全额担责!

  
2026-10-22 15:20:25
     

何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超龄劳动者进城务工,遭遇工伤后常面临“超龄不算工伤”的维权困境,不少用工单位以此推诿免责。10月22日,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一起典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判决,打破大众认知误区,明确超龄务工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障权利,违法分包的建筑单位必须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广大老年务工群体维权划定清晰司法红线。

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张某,2024年2月入职当地一处建筑工地从事杂工。日常勤恳务工的他,却在次月上班途中遭遇无责交通事故,造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

经人社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

案件审理的核心争议聚焦两点:务工者已超退休年龄、未纳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名单,用工单位是否可据此免除赔偿责任。涉案宇某建筑公司辩称,张某系超龄人员,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应享受工伤待遇,拒绝承担赔付责任。此前,张某的仲裁申请也因超龄因素未被受理,维权一度陷入僵局。

前锋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项目虽由总包单位投保建设工程工伤保险,但并未将张某纳入参保范围,导致其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赔。结合司法解释及建筑用工裁判规则,用工主体资格不能因劳动者超龄而豁免。建筑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人员发生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责任认定不受劳动者退休年龄限制。

针对张某无既往工资缴费基数的情况,法院依法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核定赔付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工伤待遇。

最终,前锋区法院判决双方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终止,宇某建筑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3806.57元。

该案厘清社会普遍认知误区: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工伤免责挡板。在建筑劳务行业,大量超龄农民工仍靠务工维系生计,即便无法参保工伤保险、未签订正式劳动关系,因工受损后合法权益依然受法律刚性保护。

司法以案释法,既是对弱势群体的精准兜底,也是对建筑行业违法分包、用工不规范乱象的有力纠偏。该案判决明确了建筑用工责任链条,倒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杜绝以年龄为由转嫁风险、逃避责任,切实让超龄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工伤权益不打折扣、不落虚空。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