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排泄、污损他人物品公共交通醉酒失序事件追问法律责任边界

  
2026-10-19 14:39:20
     

近日,公共交通醉酒失序事件接连进入公众视野:先是有网友发帖称,有一名男子在运行的列车车厢座位上当众排泄,引发公众热议。几日后在洛阳开往徐州的列车上,又有网友发帖表示,一名醉酒男子在卧铺区域小便,尿液浸湿了自己鞋子赔偿了50元。醉酒失序事件曝光后,公众在强烈谴责涉事行为人漠视公共秩序行为的同时,也引发了对相关法律规定、管控标准与维权路径更加深入的讨论。对此,本报记者对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尚响军,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进行了采访。

 

醉酒失序不能免责 此类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

 

 

对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醉酒失序行为,尚响军表示这绝非仅仅是普通的“素质问题”,而是已经触碰了明确的法律红线。那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10月14日,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布的情况通报给出了答案:目前,该男子因扰乱列车秩序的违法行为被铁路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于这个处罚结果,尚响军表示从行为性质上讲,没有太大争议。

 

而在一众网友对此事件表示超级恶心、无比震惊的同时,“是否因为醉酒无法自控从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也引发了大家的讨论。王英占表示在公共秩序层面,醉酒不是违法的“挡箭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威胁的,应当由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尚响军表示随意排泄、污染车厢,主要是涉及治安违法和民事侵权,一般够不上“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刑事门槛。“刑法里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罪名,都以存在具体的传染病传播风险为前提。但行为人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仍故意在公共场所排泄传播,那就另当别论,该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一样跑不了。所以对公众的‘卫生担忧’,法律上更直接的回应是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尚响军说。

醉酒乘客如何处理 不同交通工具存在管理差异

 

 

“不同交通工具管制尺度不一样,规律很清晰:环境越封闭、安全要求越高,管得越严。”尚响军对不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则进行了简要拆解: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全国性规章没有下“禁酒令”,能不能喝酒主要看各地乘客守则,但如果人已经醉到影响秩序,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处理;而铁路方面,高铁、火车同样没有“全线禁酒”,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规定,扰乱车站、列车秩序,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有可能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民航方面对此管理则更为严格,《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把“打架、酗酒、寻衅滋事”直接列为航空器内禁止行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则明确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管理规则虽有差异,但共同指向的都是‘防醉后失序’。”王英占说。对于醉酒扰乱列车秩序的情况,运营单位、司乘人员可以劝导、隔离、保护现场、固定监控、报警求助;而‘保护性约束至酒醒’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运营方不能自行对旅客实施人身约束,对于已经登车的,应当先控场、保安全、留证据,再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在民事上,行为人因过错污染座椅、地板、内饰,应当赔偿清洁、专业消杀、设施修复等实际损失,运营方先行开展清洁消杀,不影响事后向行为人追偿;造成其他乘客衣物、财物损坏的,也应当依法赔偿。“需要说明的是,因突发疾病、意识丧失、身体失控等无主观过错导致失禁的,不具备可谴责性,不宜按治安违法处理。”王英占补充道。

出行遭遇醉酒侵害 先保证个人安全再固定证据

 

 

随着取证意识的逐步增强,公众在遭遇侵害时对拍摄记录实时画面有了一定的认知,那么应该拍什么、怎么拍,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保证自己安全,然后再考虑固定证据。”尚响军说,视频比照片更有用,尽量连续拍,把时间、车厢号、周围环境一起带进去;车票或者电子乘车记录截图保存;第一时间找乘务员或列车工作人员,要求报警,拿到报警回执;被污染或者有肢体接触的,及时就医、保留票据;事后需要可以要求运营方调取车厢监控。对于取证过程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问题,他表示公众面对车厢内的滋事、污染、扰序行为,有权依法记录和维权。拍下醉酒滋事现场用于报警、提交司法机关、向媒体反映,一般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镜头可以照见失范,但不能制造新的失范。”王英占特别提到,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把视频擅自剪辑、配上侮辱性文字、全网挂人、持续传播嘲讽,超出固定事实和合法维权所必需的范围,就可能从“取证”滑向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维权也会变成“二次侵权”。

 

禁止饮酒能否解题

 

加入限乘名单注意过惩相当

 

直接全面禁止公共交通上饮酒能否解决醉酒失序问题?尚响军和王英占均表示这听起来很省事,但却经不起比例原则检验。“法律要规制的是酒后滋事、扰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是适度、不扰民的饮酒本身。‘一刀切’禁酒缺乏统一上位法支撑,也过度限缩乘客合法权利。”王英占说。对于网友在评论区多次提到的“拉入黑名单”,他表示铁路、民航、轨道交通可以依据行业规则,对屡次扰乱客运秩序、醉酒滋事、故意污染设施的人员建立行业限制乘车名单,在法定期限内限制购票乘车,这属于行业自治和风险管理。

 

尚响军亦认为加入限制乘车名单的处理方法可行,但在实施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即需要明确依据和认定程序、限制要设定期限、认定前要告知并提供异议申诉渠道、不能替代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以及配套信用修复机制。他建议,把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民航关于乘客行为规范进一步统一细化,明确运营方“劝阻—拒载—报警”的处置流程;建立高效的现场处置机制,建立公安和运营单位之间的快速联动,不让小事拖大;最后是加强法治宣传,让“适当饮酒不可怕、醉酒滋事才丢人”成为社会共同的出行常识。

全媒采访中心记者 徐毓蔚

编辑:王一多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