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沛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荣县法院调解审结一起因超额支付利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一起来看看本案详情。
2025年3月至10月,杨某、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但某借款并签订《借条》,借款共计50余万元。2025年11月,杨某、周某向但某结清了全部借款本金,并偿还了利息共计5万余元。
后经杨某、周某核算,向但某实际支付的利息5万余元,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保护上限。杨某、周某认为但某取得该利益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起诉至荣县法院要求但某返还杨某、周某已支付的超过法定上限的利息。
庭审中,但某抗辩主张杨某、周某明知利息的支付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终止,不应返还利息。

荣县法院查明,案涉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但利息约定标准违反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对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债务,不能赋予其合法性,不应作为自然债务对待。若作为自然债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不符。为实质化解纠纷,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向但某释法明理:民间借贷利率不是双方想约定多少就多少,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约定,无论双方是否自愿,均自始无效,但某取得超额利息,没有合法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某一次性返还杨某、周某超额利息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