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春燕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自贡市自流井区的一对老夫妇早年收养养子,倾尽财力心力抚育其成家立业,可养父子却因遗产纠纷反目,微信拉黑、亲情彻底破裂。
成某甲与严某某结婚后于1977年2月收养成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成某自收养后一直在成某甲与严某某抚养下成长,对成某甲夫妻以父母相称。
成某成年后,与成某甲夫妇的关系不睦,未与成某甲夫妇共同生活,后严某某患多种疾病,逐渐丧失自理能力,长期由成某甲照顾,成某偶有探望。成某结婚后,成某甲夫妇在成某购买住宅时,为其支付了该房屋首付款,成某生育女儿后,成某甲夫妇仍为其照管小孩,支付成某女儿的学费、生活费等。
严某某去世后,成某未对成某甲进行照管、安抚,并开始寻找亲生父母,成某甲与成某之间的关系逐渐疏远。因严某某下葬事宜,成某甲与成某发生矛盾,双方关系逐渐恶化。成某就继承严某某的遗产与成某甲产生争议,2024年9月,成某向法院提起对成某甲的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请求对被继承人严某某的遗产、抚恤金、丧葬费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对严某某遗产判决予以分割处理,判决生效后,成某甲与成某的关系更加恶化,成某已将成某甲的微信拉黑,双方已无法相处。寒心的成某甲向自贡市自流井法院提起解除与成某收养关系的诉讼。
自流井区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收养事实发生在1977年2月,当时对收养行为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成某甲夫妇收养成某后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但结合成某甲提交的户口簿、法院生效判决等情况综合判断,成某自幼便随成某甲夫妇长期共同生活,在相处的过程中,成某甲夫妇实际履行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等权利义务,故应认定成某甲夫妇与成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成某甲与成某关系恶化,且长期没有在一起生活,成某也未对成某甲尽赡养义务,导致成某甲对成某失去信任和亲情依赖,其养父子关系名存实亡,从尊重老年人意愿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成某甲与成某之间的的收养关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成某甲年事已高,但仍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成年养子即成某解除收养关系,且态度坚决,故在是否解除收养关系上,不应简单考虑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是否有违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应充分了解其背后的原因。成某甲与成某长年关系不睦,成某成年后对成某甲疏于联系和关心、照顾,甚至进行微信拉黑,言行上对成某甲造成严重伤害;且围绕严某某遗产继承纠纷,双方之间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导致亲情彻底破裂,继续维持成某甲与成某的养父子关系无疑进一步对年迈的成某甲产生伤害,及时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才能让成某甲晚年生活恢复平静。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深入剖析老人解除与成年子女收养关系背后原因,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立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依法解除老年人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对推动新时代老龄化工作发展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