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动手的是未成年人!免罚之后赔偿责任这样划分

  
2026-10-15 12:47:21
     

牟彦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未成年人实施行为被公安免予行政处罚,是否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0月15日,记者从武胜县法院获悉,武胜县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厘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边界,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破除“免罚即无责”的法律误区。


2026年4月,未成年人小王与成年人小石因琐事发生争执。小王率先击打小石背部,小石推开对方后,又追上小王实施殴打,造成小王头部受伤住院,产生医疗费用两千余元。

经鉴定,小王伤情为轻微伤。武胜公安局作出处理,对小石处以行政拘留;小王因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事后,小王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小石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之中双方分歧巨大。小石提出,冲突由小王率先动手,自己属于反击,且已经接受治安拘留,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小王家属则认为,小石在推开人之后继续追打,加之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全额赔付各项损失。

该案审理亮点在于厘清两类法律责任。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充分考虑该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意义。

办案中明确:治安行政处罚与民事侵权赔偿属于两套独立责任体系。对未成年人免予行政处罚,是行政层面基于年龄作出的处理,并不代表在民事侵权上没有过错,不能直接免除民事责任。

小王率先动手挑起冲突,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负部分损害后果;而小石作为成年人,本应理性处置矛盾,却进一步追打,激化冲突,由最初被侵害方转变为侵权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在法官释法明理、耐心疏导下,双方认清各自过错,达成调解协议:小王自行承担一千余元相关费用,余下损失由小石一次性给付到位,款项当场履行完毕,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

武胜县法院法官提醒

社会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将行政免罚等同于全部免责。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绝不等于纵容过错行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孩子遇事冷静沟通,拒绝以暴制暴。冲动打闹,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带来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还将触及治安乃至刑事法律红线。家庭、社会协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才能从源头减少此类伤害纠纷。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