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里掺兽用麻醉剂,四人被判刑!

  
2026-09-23 16:53:58
     

宝兴法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一颗外观与普通电子烟别无二致的烟弹,拆开烟弹,里面却藏着本该用于动物手术的麻醉剂——替来他明。这类不含烟碱、却含有新型有害成分的电子烟,在法律上该如何准确定性?法院又将如何定罪处罚?近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添加兽用麻醉剂替来他明电子烟的刑事案件,对利用监管漏洞售卖新型有害电子烟的行为依法定罪量刑,传递出从严惩治危害公众健康类犯罪的司法信号。

从兽用麻醉剂到“上头电子烟”

2025年9月,被告人陈某、毛某两人商定,在电子烟弹中添加替来他明,靠这种“特殊配方”牟取暴利。陈某随即出资5.5万元购入替来他明原料,同时采购烟油、空烟弹壳等物料,在隐蔽处将替来他明掺入烟油,再用注射器逐一注入空烟弹壳。原本标着兽用麻醉的化学品,经过这番伪装,摇身一变成了包装精美的“上头电子烟”。

“货物”加工完成后,运送环节由施某负责。在明知电子烟中含有替来他明的情况下,施某先后六次将成品电子烟运送交付给下游买家罗某。而罗某自2025年10月起,便从毛某处购进电子烟,转手对外售卖。2026年1月中旬,毛某、施某再次出资3万元购入替来他明原料,加工制成电子烟弹后继续向罗某等人销售,直至案发。

经检验鉴定,案涉电子烟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且均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新型有害电子烟如何定罪?

“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办案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替来他明在案发时尚未列入国家管制麻精药品目录时,添加该物质暂不构成毒品犯罪;其作为兽用麻醉剂、并非以人用药品流通,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也不在现行烟草专卖法规规制范畴,难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但法官指出,被告人将不属于电子烟应有成分的替来他明加入烟弹,本质上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经宝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毛某、施某生产、销售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伪劣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罗某销售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伪劣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情节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毛某、施某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并处十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替来他明已于2026年7月1日被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列管为毒品,药理作用与氯胺酮相近,具有很强的成瘾性与危害性:长期低剂量吸食可引发幻觉、意识模糊、不可逆的神经损伤;高剂量吸食则可能造成全身麻醉、呼吸抑制,甚至导致死亡。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因犯罪行为发生在列管之前,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替来他明列管之后,如果还有人制售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就不再是伪劣产品的问题了。”法官明确表示,届时将直接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量刑也将更为严厉。

此类含有兽用麻醉剂成分的电子烟多流向不特定青少年群体,严重危害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依法严厉打击,释放出假借新型物质之名、实施危害人体健康行为一律从严惩治的明确司法信号,警示社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