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法院作出首份针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用司法利剑叫停“以爱为名”的恶意“抢”娃行为,为监护权保护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
申请人唐某与被申请人贺某育有婚生女一名。因贺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生女带离共同居住地并藏匿,唐某无法正常行使对女儿的监护权,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南江法院受理后依法审查,认为贺某藏匿婚生女的行为侵害了唐某基于监护关系享有的身份权益,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裁定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令发出后,被申请人贺某自觉履行,已将婚生女送回共同居住地。申请人向承办法官发来感谢短信。该案系南江法院首例因夫妻一方藏匿婚生子女而发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依法受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等方式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益。藏匿子女既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应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忌以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激化矛盾。
(张惠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