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贾知若
9月20日,最高检发布的一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北京一对非婚生父母将女儿托付保姆带回山西老家后,13年间不探望、不付抚养费、不办户口,导致孩子无户籍、无学籍、无社保。检察机关支持保姆起诉,法院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指定保姆为监护人;父母另因遗弃罪各被判管制6个月。
“生而不养”如何触碰了法律红线?保姆为何能成为指定监护人?判管制六个月是否罪刑相适?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昨日专访了两位律师——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
关键点:保姆为何能成为指定监护人?
王仁根律师表示,对于本案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给出了清晰完整的法律逻辑链条。
首先,为什么要撤销周某军、李某娇的监护资格?因为二人非婚生女后,长期将孩子交由保姆独自照料,多年不闻不问,后期彻底停付抚养费,致使孩子长达十三年无户口、无学籍,无法正常就学,陷入严重危困状态,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监护权撤销要件。此外,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实际照料人起诉,法院结合保姆13年悉心照料事实、未成年人真实意愿、民政部门专业意见,依法撤销亲生父母监护资格、指定保姆为监护人,全程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林小明律师的意见也一致,他认为就本案而言,保姆抚养小孩长达13年,双方已经建立了实际抚养关系和情感链接,指定保姆为孩子的监护人从目前来看应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
量刑解读:管制6个月系罪刑相适
因遗弃罪,涉案的这对父母各被判管制6个月,不少围观的网友表示“太轻了”,事实又是如何?
对此,林小明表示:根据刑法规定,遗弃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本案判处管制6个月在法定量刑范围之内。一般而言,具体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后果等因素,本案虽然符合情节恶劣,但属于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并且交给保姆后失联,遗弃行为没有造成导致被害人死亡等严重后果,《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明确“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若其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真诚认罪悔罪,判处管制6个月也符合实际情况,做到了罪刑相适。
王仁根则推测,法院如此判,量刑应该是兼顾其负债、生活状况等情节,属于法定幅度内罪责相适应的处置。
抚养与赡养:自然继续存在
撤销监护权是不是就此免除了抚养义务?并非如此。
王仁根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仍须持续承担抚养费。因为抚养义务源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非源于监护资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监护资格可以因失职被剥夺,但血亲身份关系不因监护权撤销而消灭,由此产生的抚养义务自然继续存在。
再者,撤销监护资格是不是就再也无法恢复了?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撤销资格的父母,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经申请并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本案二人已被判遗弃罪,而遗弃罪正是针对周某甲实施的故意犯罪,构成恢复监护资格的法定排除事由,故其恢复监护资格在法律上基本无望。
至于将来该名女生是否对父母还有赡养义务,林小明这样分析——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孩子长大成人后并不会因为其父母被撤销监护权而与父母再无瓜葛,从法律上讲,仍然应当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只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孩子按照法定程序被合法收养,因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除遗弃罪之外,本案的另一标签正是“生而不养”,而这一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还带来了哪些法律方面的提示?
综合评判之后,王仁根认为,该案树立了鲜明司法导向——“生而不养”不仅面临民事监护权剥夺,情节恶劣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维权路径:长期善意照料未成年人,可依法借助检察支持起诉制度,通过司法途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