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境外高薪务工噱头,包工头胡某为牟取私利,两次纠集务工人员绕关偷渡至缅甸非法务工,最终触犯刑法、身陷囹圄。近日,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审结,被告人胡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放】
两次纠集工人偷渡赴缅“打洋工”
受涉案人员李某邀约,包工头胡某先后两次组织、纠集多名务工人员,以跨境务工为名,通过绕关方式非法出境前往缅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

2019年,胡某纠集彭某等5名工人,跟随李某筹划赴缅务工。一行人先搭乘飞机抵达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再乘车前往边境乡镇,最终通过乘船渡河的方式规避边境检查,非法进入缅甸境内。
2020年,胡某再次组织彭某等5名工人,沿用相同出行路线抵达西双版纳,换乘摩托车偷越边境,非法出境至缅甸务工。
案发后,胡某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明知李某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积极参与人员邀约、纠集、带队等核心工作,先后两次结伙组织人员非法出境务工,其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同时查明,胡某案发后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其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宽、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该案其余涉案人员李某等人,已另行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境外务工无非法空间 偷渡出境必担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认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非仅以牵头发起作为唯一定罪标准。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在过程中承担策划、指挥、招募、纠集、联络、安排、带领等任一核心组织作用,均可认定为组织参与者,依法构成该罪。本案中,胡某与李某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组织多人非法出境的全部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涉案组织者。
法官重点警示,即便出境目的为合法务工,若通过绕关、私越边境等非法方式出入国(边)境,该务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行为人及相关组织者均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新规提示】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已于2026年9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范公民出境事由真实性核查标准,细化非法出境务工的出境限制、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进一步收紧跨境出入境监管尺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跨境务工、偷越国境行为。
法官郑重提醒,跨境务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依法依规办理出入境手续。广大群众切勿受境外高薪诱惑,邀约、纠集、带领他人绕关偷渡、非法出境赴境外务工牟利,此类行为不仅无法保障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更会触犯国家刑法,面临刑事处罚,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曾芹 范雨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