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平台传播热播短剧,法院:平台系帮助侵权,须删除、拦截侵权视频

  
2026-09-19 16:37:0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近日,省法院就一起涉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令其赔偿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音视界公司)、北京笔墨留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笔墨留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采取删除、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阻止未经授权的侵权视频在其平台传播。

涉案短剧热度高,上线后遭大量搬运

涉案短剧《行道者之剑二十四》全剧共80集,总时长约80分钟,由广州字间科技有限公司拍摄制作,制作预算为200万元。2024年11月15日,抖音视界公司与字间科技公司签订版权剧合作协议,约定短剧著作权双方共有。2025年1月26日,该剧在红果免费短剧App首发上线。当天,抖音视界公司出具《授权书》,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给笔墨留香公司使用,笔墨留香公司有权独立或与抖音视界公司一起维权。

春节期间,《行道者之剑二十四》登上DataEye短剧热力榜9次,累计热力值超2600万,并获评2025年度标杆微短剧。但该剧上线后,快手平台出现大量未经授权的侵权视频。抖音视界公司、笔墨留香公司遂将快手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行为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帮助侵权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侵权视频均由快手平台注册用户上传,快手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其行为符合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理由包括:

其一,快手公司在与经营者用户签订的《付费短剧经营者服务协议》中明确承诺“对经营者发布、交付的付费短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在实际运营中并不要求经营者用户提交著作权权属、授权证明或不侵权承诺,未履行其承诺的审核义务。

其二,快手公司通过向经营者用户提供付费解锁、看广告解锁、分销短剧、设置分成比例以及小程序广告挂链等功能,从经营者用户的经营性收益中获取一定比例的经济利益。法院认为,对此类用户上传的内容,快手应当负有与所获经济利益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其三,快手公司为侵权视频提供带有剧情介绍、好评率等特殊合集展示效果,甚至在侵权视频中标注快手平台的网剧备案号,足以使公众误认为侵权视频系经平台审核的正版内容。

其四,在权利人已履行有效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快手公司未能及时采取删除、断链等必要措施。判决书显示,2025年1月31日的投诉中,有65条链接断链时间超过7日。在本案一审、二审审理期间,侵权视频仍在快手平台持续出现。

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助侵权行为已经被著作权法所规制,因前述侵权行为引发的替代、引流所导致的抖音视界公司、笔墨留香公司的著作权利益受损的后果,可以作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复评判。

在停止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上,一审法院认为过滤、拦截措施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二审法院则认为,结合短剧生命周期短暂、商业价值高度集中于上线后黄金期的行业特点,以及快手平台已具备强大的信息管理技术能力(其公开资料显示侵权视频检出率达98%、每秒可检测视频500个),要求快手在侵权信息已经明确时采取过滤、拦截的必要措施。

编辑:谢梦吟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