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鱼半生不熟、筷子都难以扎入 顾客能索赔吗?

  
2026-09-17 12:26:2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顾客到餐饮店就餐,点的烤鱼端上桌时,一面熟、一面生,筷子都难以扎入,但是又没吃坏肚子,顾客可以向餐饮店索赔吗?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消费者维权案,依法判决餐饮店向石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2026年2月11日,石某在某餐饮店就餐时,点了一份泰式香烤罗非鱼,就餐过程中发现该烤鱼仅一侧鱼肉为熟肉,另一侧鱼肉为生肉,肉质生硬,筷子都难以扎入。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石某遂将该餐饮店诉至法院。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餐饮店向石某提供的食品系烤鱼,属热食类食品,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过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

案涉“泰式香烤罗非鱼”在烤熟前不能作为即食食品直接入口,否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案涉烤鱼呈未熟状态,石某主张的事实成立。餐饮店在制作餐食过程中未严格尽到食品安全责任,未确保所制作的“泰式香烤罗非鱼”已烤熟,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餐饮店已向石石某退回案涉“泰式香烤罗非鱼”的餐费48元,石某无权再行主张退还;但餐饮店还需向石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餐饮经营者是否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1、未熟透的熟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餐厅经营者提供的即食熟食,必须完全加工熟透,彻底灭杀水产品中潜藏的寄生虫、致病性微生物,这是餐饮经营者的法定安全义务,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未熟透的水产品菜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本案中,根据石某提交的视频、照片足以证明案涉烤鱼一面为生,某餐饮店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的半生不熟的熟食烤鱼,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发生人身损害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餐饮店抗辩石某没有身体不适、没有就医、没有受到人身损害,不应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威慑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而非仅填补已发生的损害。故有无实际人身损害,并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3、赔偿金怎么算?最低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应以存在安全瑕疵的单品价款为计算依据,而非整单就餐消费总额。本案中,本次就餐石某总消费为193元,但仅有48元的烤鱼单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余菜品无任何质量瑕疵。按照价款十倍计算赔偿金为480元,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进行赔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餐饮店向消费者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同时驳回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提醒餐厅等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菜品加工制作、食材处理储存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合法律标准。不得心存侥幸、放松品控,更不能以“顾客未吃出问题”“无身体不适”逃避法定责任。一旦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论是否造成损害,都将面临退赔、十倍赔偿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外就餐时遭遇菜品未熟、变质、含异物等食品安全问题,无需纠结是否产生身体损害,应第一时间留存照片、食品、消费单据、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牢记“不安全食品可十倍索赔,不足千元按千元赔付”的法律规定,主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