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私自打赏主播27万元,这笔钱能追回吗?

  
2026-09-16 10:04:0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刷直播、打赏主播,是当下很多人休闲娱乐的常见方式。可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直播打赏,配偶事后能否向主播及直播平台追回相关款项?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内直播打赏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0 年,郭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郭某在外经营创收,家庭收入交由王某保管支配,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与储蓄积累。

2020年,王某注册为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用户,并在平台直播间陆续购买虚拟币打赏平台主播。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王某累计在该平台向主播吕某打赏虚拟币270余万个,折合人民币27万余元。经查,王某与吕某之间未以“老公”“老婆”等特殊亲密词汇相称,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直播内容存在淫秽、色情等违法情形。王某打赏所用资金均来源于郭某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认为,王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打赏方式赠与吕某,损害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遂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判令吕某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即13万余元,并要求某科技公司、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效力认定,以及各方主体的责任划分。结合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一、涉案直播打赏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无偿性与单务性,即赠与人无偿转移财产,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本案中,主播吕某的直播内容是面向全网不特定观众的公开表演,并非针对王某个人要求提供的定制化服务。王某的打赏行为系自愿,打赏金额具有任意性、随机性,并不以获取主播的对等服务为前提,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二、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主播无返还义务

郭某主张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某与吕某之间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吕某存在刻意诱导、欺诈打赏的情形。同时,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独立作出民事处分行为。吕某作为平台主播,客观上无法知晓王某打赏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无从判断该处分行为是否经过其配偶同意。法律不能苛责善意第三人对交易相对方的财产权属及处分权限进行额外审查,因此吕某属于善意第三人,案涉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郭某要求吕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平台已尽合理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自主注册成为平台用户、观看直播、充值购买虚拟币并完成打赏,与直播平台运营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涉案平台具备合法的网络文化经营资质,且已通过用户服务协议、充值协议及站内提示等方式,提醒用户理性消费,已尽到合理的监管与提示义务。对于用户充值资金的来源、用户是否有权处分该笔财产,平台客观上不具备逐一审查的能力与义务,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郭某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夫妻内部财产纠纷需另行依法维权

针对郭某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损的主张,法院明确,该争议本质属于夫妻双方内部的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该婚内财产分割纠纷与本案赠与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法院不予一并处理,郭某可另行通过法定途径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是大额夫妻财产处分,应协商为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日常小额生活开支,一方可自主决定;但涉及大额支出、非生活必需的高额消费时,应当与配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擅自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都将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理性看待直播打赏,树立正确消费观。直播打赏属于精神文化消费,成年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结合自身家庭经济能力合理规划娱乐消费支出。切勿因沉迷网络直播、受情绪影响冲动大额打赏,避免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影响家庭和睦稳定。

三是权益受损找准路径,依法理性维权。若发现配偶存在擅自挥霍、转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应及时留存转账记录、充值凭证、消费流水等证据。针对夫妻内部财产侵权问题,可通过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法定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