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垫付机票款转个人,旅行社不认账、拒绝补差额怎么办?

  
2026-09-14 14:21:3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朱某联系游某报名旅游团,游某收到报名费和垫付款并发送旅游电子合同给朱某,因垫付款迟迟未退,朱某将旅行社和游某诉至法院,旅行社却表示垫付款行为系游某与朱某的转账纠纷与公司无关,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令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游某共同退还朱某旅游团费、机票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2024年8月,朱某通过微信与游某联系,报名参加北京旅游团。双方约定团费为2080元/人,同行6人,费用合计12480元。朱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游某指定账户及游某本人转账6000元和6480元,完成全部团费支付。

此后,因原定旅行团未成团,双方协商变更出行方案。9月16日,游某以垫付机票款为由,要求朱某额外支付6000元,并承诺于9月19日前全额退还该垫付款及原团费与新团费之间的差额,合计6504元。朱某按游某指示,将6000元转入名为“吴某”的支付宝账户,并备注“垫付机票款”。

9月18日,游某将电子合同二维码发送给朱某。9月20日,朱某在《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上签字。行程结束后,游某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约定退还朱某垫付的6000元机票款及旅游团费差额。朱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游某共同退还504元团费差额、6000元垫付机票款及相应利息。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朱某与游某之间的转账纠纷与公司无关,公司仅按正常团款操作,未收到案涉6000余元垫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旅游服务交易模式看,自然人不能以个人身份独立从事旅游服务,必须依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现实中,“承包”“挂靠”“返利”等合作形式普遍存在,旅行社通过此种方式扩展业务,理应预见相关法律风险。

本案中,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电子合同二维码交由游某发送给朱某,使朱某有充分理由相信游某有权代表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其协商、订立并履行旅游合同。同时,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社负责人吴某实际收到朱某备注为“垫付机票款”的6000元,并未提出异议;在部分人员未出行时,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亦主动退还相关费用270元。上述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朱某对游某代理权限的合理信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法院认定游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对游某与朱某约定的团费差额及机票垫付款承担民事责任。游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上述款项,应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游某共同退还朱某旅游团费、机票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旅游服务具有无形性、异地性和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普通旅游者难以知悉旅行社内部复杂的“承包”“挂靠”“返利”等合作模式,其交易决策往往基于对旅行社资质与品牌的信任。建议消费者在交易前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消费方式、金额、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网站,查询和参考相关合同范本,以完善合同内容。交易、履约期间,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好网络平台沟通记录、各类消费凭证,以便遇到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