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把4万元债权转给母亲,法院为何判无效?

  
2026-09-14 14:29:2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将其享有的4万元债权转让给自己母亲,而其母亲则据此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施某尚欠罚金350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153万余元未履行,遂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2月,施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臻出借4万元。2024年5月31日,施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50万元。施某不服上诉,2024年8月29日,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0月10日,该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施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5年6月18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活动。执行裁定书载明,施某尚欠罚金350万元,施某与李某尚欠追缴违法所得1532259.22元。

2025年5月10日,施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向母亲蒋某华出具《债权转让书》,载明因人身受限,将服刑前对李某臻的4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蒋某华。此后,蒋某华多次要求李某臻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蒋某华认可施某尚欠罚金未履行完毕。李某臻辩称,认可借款4万元,但希望归还给施某本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施某和蒋某华在明知施某尚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施某对李某臻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蒋某华,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施某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蒋某华不享有对李某臻的债权,其要求返还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龙泉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蒋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将施某对李某臻的债权线索移送执行法官。

该案承办法官江璐表示,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与亲属或朋友恶意串通,无偿转移其对外享有的债权,既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妨害司法权威。本案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全面查明案外人涉诉涉执情况,准确识别虚假债权转让行为,依法确认转让无效,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执行秩序的坚定立场。

编辑:王硼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