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在网络直播间内涵某同行“要倒闭”,未点名用代称就可以免责?

  
2026-09-11 17:38:33
     

胡冬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马上没了”“基本上开倒了”……某销售编程课程的商家在网络直播间多次贬损同业竞争对手,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在线少儿编程教育的商业诋毁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是某知名在线少儿编程教育品牌的运营商,用户规模数百万,连续多年获得良好纳税信用评价。被告是同业竞争者,在某网络平台开设同名“编程教育旗舰店”直播间销售编程课程。2025年5月13日、5月15日两次直播中,被告多次针对原告品牌作出如下表述:“基本上开倒了”“很多地方都撤了,内部人员有的都已经撤了”“马上没了”“都没有好老师,孩子学了半天比赛、竞赛没拿奖”“金牌0铜牌0银牌0、一个没有”“没有人敢报”等;部分弹幕未提及原告时,主播亦主动提及并贬损。原告认为构成商业诋毁,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万元等。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直播间编造、传播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围绕“是不是商业诋毁”“谁来担责”,法院从四个角度给出答案:

先看是不是同行。原被告均从事在线少儿编程教育,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告言论所指为竞争对手,应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予以审查。

再看说的是不是事实。商业诋毁以“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为前提,主张他人言论虚假的,须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先以自身的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纳税信用等级、经营资质,以及历年来在行业评选中获得的相关奖项、教学成果等证据,证明自身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非“已经倒闭”,亦不存在“内部整体撤了”的客观情形,更与“金牌0铜牌0银牌0、一个没有”“师资力量不行”等概括性否定不符,初步举证已经完成。

在此基础上,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主张“基本上开倒了”“内部都撤了”“金牌0铜牌0银牌0”“师资力量不行”“马上没了”等表述真实,须就其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仅以“网上也有”作抗辩,所举证据至多证明存在人员正常流动,与“内部都撤了”“员工失业后到我处求职”所描述的被动、整体性状态存在本质区别;既无第三方检验、亦无权威信息发布——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上述言论构成编造的虚假信息。

还要看会不会被人识别出来。被告使用“西某瓜”等代称,看似擦边,但结合直播间对话语境——弹幕多次直接提及原告品牌,主播立即以“西某瓜”作出针对性回应——这种“代称+即时回应”的对话结构,足以让相关公众识别其指向。在少儿编程教育领域,该简称已成为相关公众对原告品牌的普遍称呼,再叠加被告在无弹幕触发时亦主动提及并作贬损评价的事实,足以认定言论指向原告。

更要看谁来对外担责。被告是案涉某网络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与店铺经营者,是案涉直播间法律责任的对外承担者。其与案外公司在《直播服务合同》项下的内部委托关系,不能对抗权利人的侵权主张;原告主张案外公司共同侵权,因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该公司对直播内容存在授意、指使或者知情放任,亦不能证明其对直播间的经营具有控制力或者共同利益,该项主张未获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邻里相处,还讲究背后不说人坏话;到了直播间面对数万观众公开指责,就更得有根有据。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自由王国’。”

承办法官说,这个案子最值得琢磨的,是同业直播里常见的几种“擦边”与推责,都不能成立:

“代称”不是保护伞。用“西某瓜”“某机构”代称规避直接点名,并不影响指向认定。结合弹幕语境、对话逻辑、主播的即时回应,足以让相关公众识别对象的,依然在反法的规制之列;在相关公众已普遍知晓的简称下,再叠加无弹幕触发时主动提及并评价的事实,指向更加明确。

“网上也有”不能免责。涉及竞争对手“倒闭”“师资”“获奖”“撤点”等重大负面信息,同业竞争者负有更高的审慎核实义务,不能不加甄别地传播甚至夸大。这一规则贯穿原、被告两侧:原告主张言论虚假,须先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自身经营正常;被告主张言论真实,须就真实性举证——空口否认不构成举证,仅以“网上也有”抗辩、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账号已外包”不免除对外责任。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主体与店铺经营者,就是直播间法律责任的对外承担者,与案外公司之间的内部委托关系不能对抗权利人的侵权主张。直播间发生侵权,应由账号主体对外担责,不能以“我已经外包给关联公司”为由推责。

【法条链接】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编辑:何希   校对:钟朝   审核:曾燕